某云计算公司经授权,合法享有“通义千问”等系列AI大模型商标的使用权及维权权利,相关商标在AI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某电子商务公司在其微信小程序名称、公众号简介中,擅自使用“通义千问”及近似标识。其虽通过API接口合法使用涉案大模型技术,但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身服务标识使用,并对外虚假宣称使用第三方大模型服务。原告诉至法院主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服务类别类似,易造成混淆,即便拥有API使用权限,也不得将他人商标作为自身服务标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其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与主观恶意等因素,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本案是人工智能大模型领域商标保护的典型案例,明确界定了API合法使用与商标侵权的边界:付费调用他人AI模型接口,可以客观标注技术来源,但不得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自身服务标识使用。同时,裁判厘清生成式AI服务中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充分保护头部科技企业AI品牌价值与商业信誉,为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