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有关新闻爆出,南京六合公安局下属派出所一副所长马某,未完成“破案任务”,居然伙同三名社会人员诱骗六个未成年孩子吸毒,再由马某带队查获,以此完成破案指标。
根据相关报道,案件事实经过:马某找到社会人员徐某提供涉毒线索。2024年1月,徐某等人召集了6名未成年人,马某在宾馆内将含有依托咪酯(一种麻醉药品,常被混入电子烟油中)的电子烟交给未成年人吸食,随后带队将他们查获。
依托咪酯
依托咪酯电子烟(上头烟)
依托咪酯电子烟:国家列管的二类精神药品,属于新型毒品,有很强的致幻性和成瘾性。短期表现:头晕呕吐,神经系统损伤。长期危害:记忆力下降、情绪失控,甚至导致脏器损伤、精神障碍或猝死。
结果:2026年4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马某因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除了主犯马某,还有三名社会人员因协助作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小编不服不服不服!!!)
1. 徐某(核心协助者)
- 作用:受马某指使,负责寻找涉毒线索并直接实施诱骗。他通过他人召集了6名未成年人,并在宾馆内将电子烟交给未成年人吸食,随后通知马某前来“抓人”。
- 处罚:因犯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体刑期未完全公开,但确认获刑)。
2. 颜某、黄某(协助召集者)
- 作用:协助徐某进行前期的召集工作,帮助找到并带路将6名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宾馆)。
- 处罚:作为共犯,同样因欺骗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3. 报道中提到还有一名社会人员(如谢某等)参与了现场实施,也一并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的性质极其恶劣,公职人员知法犯法,利用职权和社会关系,为了自己的私心和利益将6名未成年人拖入万劫不复的深渊,简直丧心病狂!!!!
可以说这些人就算已经获罪,也补救不了六名孩子们原本大好的未来,他们势必未来很长一段时间,遭受着常人难以想象的身心痛苦。
结案后,首先最需要关心的是否六名孩子是否体内都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是否得到医疗帮助和心理救助?救助是否是需要长期保障的?
其次,是否可以再次起诉案犯人员要求赔偿,毕竟六个人的未来。如果说医疗帮助和心理救助是基础的,那赔偿就应当是必要的。不能说罪犯判个刑就算罪有应得,实在不行还可以出狱后赔偿,毕竟主谋判刑也不过5年,5年很快的,出狱了可能还没退休,怎么不能工作赚钱赔偿受试者。
最后,想跟大家谈谈,若是碰到这类非自愿吸食,普通人应该必须知道些什么。
普通人自救
1、催吐:刚吸食不久且意识清醒,立即大量喝温水,并用手指扣喉咙催吐,尽量这时候排出胃内残留物。
2、大量饮水:多喝水、淡盐水、运动饮料,通过频繁排尿加速新陈代谢排出毒素。
3、扛不住就立即就医:只要发现自己无法自救,马上求救让人送往医院。并如实告知医生可能摄入毒品的情况,并配合医生治疗,早早干预治疗。
4、法律维权/取证:
第一时间报警:向警方详细说明诱骗吸毒的经过和地点,嫌疑人特征。(受诱骗不属于犯罪,需配合调查)
保留物证:保留好接触过的东西饮料、烟蒂、包装、或呕吐物。保留好掌握的监控、聊天记录。
配合检测取证。
5、后期寻求心理治疗早日恢复,并且断绝与涉毒相关的一切人与物,避免二次受害。
6、非自愿吸食,不予处罚,也不会留下吸毒违法记录。
7、公安机关可能会将你纳入吸毒人员动态管控系统,管控期为期通常三年。主要是为了对你进行帮助和定期检测,确保你成功戒毒,这也不影响你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8、非自愿吸食后,动态管控记录不会自动消除,你可以依法申请解除。前提是戒毒了,没有复吸。
法律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对戒断三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
申请解除步骤
1.) 完成戒毒观察期:通常需连续3年未复吸,并配合派出所完成定期尿检或毛发检测,拿到合格的检测报告。(三年的起点通常是你最后一次被抓放出来)
2.) 准备证明材料:收集身份证明、派出所出具的3年无复吸证明或戒毒期满证明、以及证明你“非自愿”的相关卷宗材料(如法院判决书、警方询问笔录复印件等)。
3.) 提交书面申请:携带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提交解除动态管控申请。警方审核通过后,会逐级上报取消预警。
9、纳入管控系统,会有身份证报警机制,身份证报警是指公安机关对重点管控人员(涉毒、在逃、涉恐)的特殊预警机制,你的身份证登记过管控系统,系统会触发警报,提醒当地警方核查。符合取消管控后,就不会有身份证报警了。
非专业人士,仅供参考,若遇到必须寻求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