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件事实内容来看,2024年1月,马某为完成上级下达的涉毒案件查处指标,勾结社会人员徐某,由徐某召集6名未成年人至宾馆。马某提供含依托咪酯(国家列管的二类精神药品,滥用对未成年人神经系统会造成不可逆损伤)的电子烟,徐某以欺骗方式诱导未成年人吸食,随后马某带队“突袭”宾馆,制造“缉毒战果”。直至2026年4月,南京六合区法院一审宣判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徐某等3名从犯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院虽认定马某身为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性质恶劣,但最终未以滥用职权罪定罪,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
关于本案的罪名认定,涉及的“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出自《刑法》第353条,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欺骗他人吸毒,指在他人不知情、无吸毒意愿的情况下,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使其吸食毒品。本案中,马某和徐某隐瞒电子烟含毒事实诱导未成年人吸食,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 - 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未成年人应当从重处罚。然而,马某作为派出所副所长,利用职权作案,为何未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刑期可达10年。法院却未采纳滥用职权罪指控,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主观目的方面,法院认定马某核心目的是完成缉毒考核任务,无经济牟利目的,其行为更符合欺骗他人吸毒罪的主观要件;其二,行为定性上,马某行为本质是“欺骗他人吸毒”,滥用职权只是实施犯罪的手段,故优先认定欺骗他人吸毒罪。
但本人认为,本案应评价为滥用职权罪与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应择一重罪论处。马某身为执法人员,滥用公权力,为完成内部考核指标抑或是不排除为了后续晋升铺路,精心炮制本次“假案”,对象还是6名未成年人,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信力,社会危害性极大,相较于欺骗他人吸毒罪最高7年刑期,滥用职权罪量刑最高可达10年,从重罪角度出发,最终成立滥用职权罪更为合理。法院仅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未能充分体现对马某职务行为违法性的评价,忽略了其行为的特殊危害性,在罪名认定上存在偏差。因此,虽然5年刑期处于欺骗他人吸毒罪“情节严重”的中高位,但总体来说一审判决结果量刑偏轻。
这起案件引发全网愤怒,不仅源于量刑争议,更暴露出基层执法中的诸多问题。
首先是畸形的考核机制。基层执法“唯指标论”是马某铤而走险的核心原因。上级硬性下达涉毒案件查处指标,当“无毒可查”时,少数执法人员为完成任务不惜人为制造案件,违背了“无毒社区”的治理目标,扭曲了执法初衷。执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群众利益,而非完成冰冷数字指标,若考核导向不改变,类似“为业绩造案件”的悲剧可能还会上演。
其次,毒品管控失序。马某作为派出所副所长能轻易获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这暴露了禁毒管理链条的重大疏漏。依托咪酯作为严格管控的“准毒品”,正常情况下普通人无法获取,若执法人员都能随意支配管控药品,禁毒防线将形同虚设,毒品流入社会风险大增。相关部门应深刻反思,加强毒品管控力度,完善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