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应及时采取以下预警行动: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准备或直接实施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3)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有关工作。
(4)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应急备用水源等准备。
(5)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6)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水源地环境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7)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8)调集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9)在事故区域设置危害警告标识,告知公众采取避险措施,并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10)及时发布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加强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组织专家解读,广泛宣传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以及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预警措施。
3.2.4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信息报告程序
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负责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各成员单位应将接收到的信息及时报告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
(1)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社区和市民应当在做好自身防护的同时,立即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报告;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和属地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发现或得知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了解有关情况。
(2)经过核实后,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市各派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对达到或可能达到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标准的情况,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焦点事件,市生态环境局按省有关规定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3)市主管部门先于地方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地方有关部门要核实并向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信息。
3.3.2 报告通报程序
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属地政府保持密切联系。接到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保证应急处置信息的双向畅通。
(1)发生或发现已造成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人员和责任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在立即报告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同时,通报可能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2)对经核实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的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至少应包括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委员会、水务、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消防救援(遇火灾爆炸)、交通运输(遇入湖河道水上运输事故)、公安(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海事(遇长江南京段水上运输事故)、农业农村(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3)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的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3.3 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1)初报
事件基本情况: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
已采取的措施:赶赴现场情况、采取处置措施情况、处置效果;
监测情况:布点监测方案、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下一步工作: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
(2)续报
事件最新进展:人员、环境受影响最新情况、事件重大变化情况、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效果;
监测情况:取样监测的具体时间、监测结果超标情况;
下一步工作:需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3)处理结果报告
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过传真或网络发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后要主动致电确认对方是否收到传真或电子邮件。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 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由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对事故点附近水利设施工程情况、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附近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3.5 应急监测
3.5.1 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急监测组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 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内容。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断面),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对固定源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加密跟踪监测。
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制定采样计划,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对于固定源污染,可以通过该固定源负责人了解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
对于流动源污染,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查看运载记录或者从移动载体泄漏物中获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信息来确定监测项目;
对于未知源污染,监测项目的确定须从事件的现场特征入手,结合事件周边的交通及地理环境现状进行综合分析来确定监测项目。
必要时咨询组专家意见。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严格实行质量控制,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8)监测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上报。本着及时、快速报送的原则,以监测快报的形式立即上报给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作为决策的依据。
3.6 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 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加油站、运输车辆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水源地保护区附近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 切断污染源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包括固定源、道路流动源、水路流动源、非点源等),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组织人员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由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等组织人员利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若无导流槽、应急池等装置时可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由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组织人员,利用运输船上储备的应急处置物资,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对非点源突发事件,由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等,通过停止施放、闸坝拦截、收集、转移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及收集。
(5)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由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6)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 应急处置
3.7.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Ⅰ级、II级和Ⅲ级响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和协调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IV级响应。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蓝色预警发布后,在采取预警行动的同时,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提出请求。市水源地协调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赴事发地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7.2 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为保障水源地水质和正常供水,应对市集中式地表水水源地的突发环境事件,采取先分流后治理的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源事件,现场应急处置措施如下:
(1)由固定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涉事企业或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断和控制厂(场)内泄漏的有毒有害物料,防止泄漏物料进入外环境造成污染,立即做好消防废水、废液等污染物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企业或生产经营者无法处置进入外环境的污染物时,由市生态环境局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对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的,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赶往现场,利用快速监测设备确定特征污染因子。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方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等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现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通知市水务局启动供水应急预案,通过启动水厂活性炭应急处理设施或应急处理等措施,保证出厂水水质达标,必要时中断取水,从应急备用水源取水,保证供水。
(2)由陆路流动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公路、铁路、桥梁等危化品运输车辆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督促涉事企业(运输单位或供货单位)或经营者开展处置;企业或经营者无法处置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消防救援等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立即进行现场勘察,通过向当事人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根据事故点地形地貌、气象条件,依据污染扩散模型,确定合理警戒区域。
市生态环境局对事件现场进行应急监测、扩散规律分析,明确污染边界,确定拦截范围,根据污染物的特征,会同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和消除方案,经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可通过对污染物进行分段阻隔,并采用拦截、吸附(如活性炭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扩散;通过采用中和、固化、沉淀、降解等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
(3)由水路流动源引发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船舶或水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涉事船舶或经营者开展处置;无法处置时,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长航公安局南京分局等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调集设备组织救援力量进行处置。
南京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等立即进行现场水域勘察,通过询问、查看运载记录,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利用应急监测设备等方法迅速判明危险化学品种类、危害程度、扩散方式。结合水文、气象条件,确定合理警戒区域。优先考虑堵漏,切断污染源。其次采取污染控制与污染物回收及处置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特征,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会同专家制定污染物减轻和消除方案,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采用合理的应急反应技术达到消除污染、减轻危害的目的。
针对溢油事故,应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长江南京段油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指导下,根据事故特点决定溢油应急处置对策,选择适用的溢油应急设备,采用控制溢油源、应急卸载和水下抽油、溢油围控、机械回收、吸附回收等方法对溢油进行清除回收。
(4)水华灾害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方案
对一级、二级水源地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也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3.7.3 供水安全保障
应急供水保障组适时启动供水应急预案,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强化自来水的预处理,增加应急工艺,保证出厂水质达标;当饮用水受到污染影响到饮用水供应时,应急供水保障组迅速组织力量协助当地政府紧急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控。应急备用水源不足时采取限制性供水、派送供水等应急供水措施,确保饮用水供应。
3.8 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各责任单位应该在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责任分工依据突发事件性质、类型、规模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预案,及时调拨应急物资和技术装备,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和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提供有关处置方案并配合开展有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和协调供应,物资调集实行“就近调度”原则。市水务局负责当长江干流发生污染事件时,关闭污水团所经的沿江涵闸;当通江河道发生较大水污染事件时,关闭相应的控制建筑物,尽量减少对长江干流水体的污染。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启用事故应急池等应急设施。
环境应急储备物资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紧急情况下实行“先征用、后结算”的办法。企业、事业、社会组织及市民的应急物资用于突发事件的处置,事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补偿,补偿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由责任主体承担;若无法明确或追究责任主体时,可由属地政府先行垫付,由牵头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和落实。
其他物资、场所的征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
3.9 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3.10 响应终止
3.10.1 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地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地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10.2 响应终止的程序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专家组根据应急监测、应急调查、应急处置等报告情况,确认事件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报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接到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3)必要时,由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应急终止的公告。
4 后期工作
4.1 后期防控
现场指挥部组织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期防控工作。应急监测组负责继续开展后期污染的监测和评估,直至本次事件的影响完全消除为止。应急处置组负责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污染物进行回收;负责对导流至水源地下游或其他区域的污染物进行消除;负责进行后期污染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物应采取措施妥善、合法处置。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废水污染物收容后由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达标后排放;事故处置过程产生的固废污染物需妥善安全暂存,委托有能力处置单位妥善处置,若为危废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负责对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
4.2 事件调查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4.3 损害评估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直接经济损失评估工作﹐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或者协商由一个区域牵头组织开展。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组织开展评估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公开方式主要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电视和官方两微等。
4.4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并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1)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监管的建议。
(2)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对应急过程进行评价。
(3)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4)应急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应急保障
5.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应健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水源地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均应设置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保障通讯畅通,并建立各部门负责人和主要应急人员通讯录,确认各联络电话,人员或通讯方式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5.2 应急队伍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形成由政府和有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推动通过市场化方式,委托当地有应急处置能力的环保技术单位承担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处置,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现场处置工作。
5.3 应急资源保障
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市政府、有关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加强水源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
5.4 资金保障
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事件应急处置时尚未查明责任主体的,所需经费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先行垫付,待责任主体明确后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5.5 其他保障
5.5.1 物资、设备设施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证应急处置状态下应急处置物资和设备设施的运输保障,应急交通工具优先安排、优先调度。
5.5.2 医疗卫生救助保障
市卫健委负责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储备医疗救治、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主要负责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组织医疗急救。
5.5.3 治安与人员安全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级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实施治安维护工作;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救助工作,并指导有关部门向群众分发救灾物资;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事件特征,配置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处置程序。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地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 预案解释权属
本预案由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6.3 预案管理
(1)宣教培训
本预案的宣教培训纳入《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教培训中进行。
(2)预案演练和修订
本预案的演练纳入《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体系中进行。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评估,并根据演练结果对预案及时修订完善。
(3)责任与奖惩
对在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6.4 预案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等1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54号)中的《南京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