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入学条件。施教区内适龄儿童入学,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下同)三者一致,方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1)属下列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适龄儿童,也可在施教区小学报名入学:
①适龄儿童户籍随父母(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现役军人、务农、非南京市户籍或出国定居的;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适龄儿童父母双方均为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或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其子女户口单立或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的。
③适龄儿童与父母户口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实际常住的。
④适龄儿童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且监护人及适龄儿童户口在我区服役部队房屋并实际居住的。
(2)特殊情况:
①拆迁家庭适龄儿童按以下要求报名入学。
拆迁家庭未安置或未购买新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拆迁证明材料,在原施教区小学报名。
已安置或购买新房且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到安置或购买的房屋所在地施教区小学报名。
安置或购买的房屋已交付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由安置或购买的房屋所在区安排入学。
②购买二手房家庭适龄儿童按以下要求报名入学。
父母(法定监护人)须在小学招生报名前办理好二手房的房屋产权证及全家户口迁入手续,并实际居住。
③以下情况由区教育局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
适龄儿童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的;户籍与常住地、产权证不符的;集体户或户籍空挂且家庭无房产的。
报名登记工作开始后,适龄儿童家庭住房或户籍变更的;未按要求及时报名的。
户籍审核中出现的其他特殊情况等。
2. 特殊儿童入学。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障儿童少年安排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依法依规接纳区域内特殊儿童少年入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障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3.随迁子女入学。随迁子女是指户籍登记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省外市(县),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到南京(同住),并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包括南京市户籍在本市辖区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随迁子女申请到我区公办小学就读,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应在南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在我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随迁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应根据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教育局提出入学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家庭户口簿和随迁子女任意一方法定监护人(下同)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居住证(居住证需在有效期内,办理时限截至2026年5月31日);
(3)随迁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宁合法稳定就业材料(如: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宁缴纳的社会保险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在宁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办理时限截至2026年5月31日)。
(4)预防接种证明材料在开学后向学校提供。
区教育局将在南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依据相关政策统筹安排符合以上条件的随迁子女至公办小学就读,不参加电脑派位。若随迁子女父母(法定监护人)在为其子女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的,一经查实,区教育局将不予安排其子女入学。
4.试行“长幼随学”。自2026年秋季学期起,对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有“幼随长”需求的新生试行“长幼随学”。符合区内入学条件的家庭可向我区其兄(姐)就读且学位有空余的公办学校申请“长幼随学”。
申请“长幼随学”的适龄儿童需满足以下条件:
(1)应符合申请就读我区公办小学的入学条件(具有本区户籍、居住证等);
(2)适龄儿童的兄(姐)应在本区相应公办小学1-5年级就读并具有相应的学籍,兄(姐)在公办一贯制学校初中部7-8年级就读的,适龄儿童也可在该校小学部申请;
(3)申请就读的公办小学起始年级有空余学位。
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父母(法定监护人)可向拟就读公办小学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根据学位情况予以相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