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区妇女联合会、区委政法委员会的履职监督公开信
(案号:(2026)苏0102执1128号)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们是(2026)苏0102执1128号探视权纠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冷俊成及其家属。就2026年5月11日由贵院牵头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听证会相关情况,我们特此致信,既为表达诚挚感谢,也为依法提请贵单位履行监督协调职责,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一、核心事实:我们已用最大诚意推动和解
在5月11日的听证会上,我们已就当面向对方当事人诚恳致歉。尤其令人动容的是,冷俊成86岁的祖母——即孩子的曾祖母——不顾年迈体弱,亲自到场并郑重表达了对家庭和解的深切期盼。一位耄耋老人为重孙女的亲情完整而躬身呼吁,其用意绝非仅是家庭内部的歉意,更是:
以身守护“幼有所育”:她以最朴素的方式,恳请各方关注一个孩子对父爱的天然需求,避免其因成人矛盾而失去亲情依托;
践行“老有所为”的责任:她展现的是家族长辈对子孙和谐成长环境的最深牵挂,是对“尊老爱幼”传统美德的当代践行;
托付于公权保障:她将家族对重孙女的关爱,寄托于法律与公权力的公正实施,相信一个能体察此情的执法体系必是温暖而有力的。
在此基础上,为彻底避免冲突升级对孩子造成心理伤害,冷俊成和律师商议后作出单方面重大让步:自愿同意在后续四个月内,以“第三方陪同、每两个月一次”的方式逐步恢复探视,以此为关系缓和创造窗口。此让步系完全自愿,不代表放弃法定权利,一切以孩子身心健康为首要前提。
二、法律依据与具体职责要求
为将上述诚意转化为切实可行的保障,现依据相关法律,提请贵单位依法履职:
(一)玄武区人民法院:执行主体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086条(探望权);《家庭教育促进法》第34、48条(家庭教育指导职责)。
具体要求:
将“两月一次、第三方陪同”方案以《执行和解笔录》等法律文书形式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建立探视履行台账,若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纳入失信等强制措施;
对本案中可能存在的教唆子女疏远父亲和拒不履行探视权配合等行为,依法适时再次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二)玄武区妇女联合会:协同指导责任
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6、35、48条(妇联统筹协调家庭教育指导、劝诫干预职责)。
具体要求:
立即协调落实第三方陪同机制,建议在樱驼花园社区设立固定探视场所,并安排心理咨询师或妇联工作人员在场协助;
每月至少两次上门或约谈孩子母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心理疏导,纠正其不当言行,并建立工作日志;
若发现恶意阻挠探视、离间父女亲情等行为,应及时向法院和政法委书面报告。
(三)玄武区委政法委员会:监督协调责任
依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12条(监督协调政法单位职责)。
具体要求:
将此案纳入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重点督办事项,监督法院执行是否到位、妇联指导是否落实;
在需要跨部门协作时(如公安协助维护探视秩序),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确保履职衔接畅通。
三、监督请求与最终呼吁
我们始终相信,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裁判,更在于执行;法治的温度不仅在于条文,更在于对普通人伦常的体察与护卫。一位86岁老人为重孙女的奔走,一个父亲为见到孩子而作出的让步,都应被看见、被尊重、被法律的力量妥善承接。
我们恳请贵单位:
真正将本案作为“家事即国事”的典型案例予以重视,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贯穿始终;
将职责写进行动,将协调落到细节,确保每一次探视安排都有主体负责、有预案保障、有监督跟进;
体察一位曾祖母的苦心与一个父亲的退让,用法律的刚性守护亲情的柔软,让每一次探视都不再是博弈,而是孩子可期待的美好陪伴。
若因履职不到位、协调不落实,导致探视权依然悬空、孩子亲情继续受损,我们将依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妇联、南京市委政法委、南京市人民政府等上级机关,以及纪检监察部门、人大常委会等渠道,如实反映情况,并通过合法途径公开本案进展。
本人承诺:
探视权是法定权力,过去事件不能作为不给探视的理由。本人会依法依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和子女的合法权利。
四、 合法性声明:公开监督的权利来源与边界
本公开信及后续可能的信息发布,系申请人依法行使 宪法赋予的监督权、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权,绝非恶意施压或非法信访。为明确权利来源、避免歧义,特此声明法律依据与合法边界:
(一) 权力来源:宪法根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本人通过书面公开信形式反映情况,系依法行使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人对法院、妇联、政法委等公权力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系宪法赋予的基本政治权利。
(二) 行为性质:合法信访与舆论监督
依据 《信访工作条例》,公民有权采用书信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本公开信属于依法向特定机关提出投诉请求的范畴。
在穷尽现有司法与行政救济途径后,若合法权益仍无法得到保障,公民有权依据 宪法,通过合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向更高层级机关反映、通过媒体客观陈述事实)寻求公义。任何后续的信息发布,均将严格遵循客观事实,仅陈述案件进展与履职情况,绝不捏造、歪曲事实,绝不进行人身攻击或泄露未成年人隐私。
(三) 责任豁免与风险提示
本公开信内容均基于(2026)苏0102执1128号案件客观事实,所述事实均可查证。
本人承诺在任何公开渠道均将隐去女儿姓名、身份证号等隐私信息,严格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绝不利用孩子进行炒作。
若相关部门认为本公开信内容存在事实错误,欢迎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予以书面指正,本人将依法核实并更正。
我们期待贵单位的积极作为,让我女儿在法治的阳光下,拥有父亲完整的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冷俊成
2026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