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携带有可能扰乱赛场秩序或治安秩序的物品进入足球比赛场馆。发现携带下列限带物品的,由持有人现场寄存或者作其他处理:
(一)玻璃瓶(杯)、保温杯、冰盒、注射器等各类易碎易破物品;
(二)含酒精饮料,软硬包装饮料、水果、鸡蛋、充电宝等易投掷物品;
(三)动物;
(四)演奏乐器、口哨、喇叭、鼓(报经承办者同意的喇叭、鼓除外);
(五)未经审核通过,展开面积超过2米×1米的旗帜、长度超过1.5米的旗杆;
(六)易造成人身伤害的棍棒、雨伞等物品;
(七)球棒、球、球拍、飞碟等体育器材;
(八)任何未经授权的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飞行器,专业摄像机(家庭使用的、小型手持的摄像设备除外),各类用于照相机、摄像机的三脚支架、独脚架或类似支撑物;
(九)激光笔、扩音设备、对讲机等影响赛事进行或妨碍他人观赛的各类电子设备;
(十)体积较大,不适宜带入坐席区的箱包、手提袋等;
(十一)硫磺、硝酸铵化肥、镁粉、铝粉、肥皂、火柴、打火机、发令纸等化工物品;
(十二)除婴儿车、轮椅外的任何代步工具;
(十三)其他可能影响赛场安全或比赛秩序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