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住所地在南京市,且为仲裁案件的,由中院管辖;
只接受线下提交或邮寄,地址:南京市广州路35号 执行局收,025-83577884
1.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提供要素式)
2. 申请人主体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3. 申请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收款账号确认书
4. 被申请人最新企业公示信息
5. 仲裁裁决书原件
6. 生效证明原件
7. 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公司盖骑缝章)
8. 委托代理材料(律所所函、授权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
9. 保全情况说明:若有保全须提交保全裁定和保全结果告知书
以上材料记录于2026年5月28日,来源为致电中院执行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