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图为1941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一年后,南京街道上的茶馆、广播台、火车站、玄武湖、夫子庙等的景况。(《上海时报》1941年3月30日)
摘要:
南京大屠杀之后,汪精卫重组国民政府(1940—1945年)推行法团主义劳工政策,以图恢复社会秩序。这一政策以欧洲法西斯理论为蓝本,在战前国民政府劳工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旨在遏制工会自治、压制阶级意识、消弭资本家和工人各自追求阶级利益的可能性,同时确保国家管控、维护对国家的政治效忠,并推动生产。本文对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Shehui yundong zhidao weiyuanhui,以下简称"社运会")在1940年代初期调处的约50宗劳资纠纷档案进行分析,发现汪政权在日本监管之外开辟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并对手工业部门的商业公会和工匠实施了切实的国家管控。尽管如此,工人的实际行动表明,他们并不相信法团主义能够提供真正的社会团结。与多数强调社会压制或抗日斗争的中国占领区史学著作不同,本文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当局确实满足了工会提高薪酬的经济诉求。国家为工人提供了一定的能动空间,同时向商业公会施压,迫使其接受工人的要求。面对通货膨胀的冲击以及维护养家糊口者地位的迫切需要,男性手工业工匠积极参与到仲裁程序之中。工人的能动性并不意味着对汪精卫政权或法团主义的认可——它不过是一种以求生存为目的的隐性妥协。
超越镇压与抵抗
沦陷区南京的工人能动性与法团主义
Beyond Repression and Resistance:
Worker Agency and Corporatism
in Occupied Nanjing
作者:何稼书(Joshua H. Howard)
来源:《现代亚洲研究》(Modern Asian Studies), 第56卷第1期, 2022年, 第309—349页。
DOI:10.1017/S0026749X20000487。
导言
南京大屠杀之后,汪精卫重组国民政府(1940—1945年,以下简称"汪政权")推行法团主义劳工政策,以此作为恢复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这一政策以欧洲法西斯理论为蓝本,在战前国民政府劳工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发展,旨在阻止工会保持独立自主、压制阶级意识的生成、消弭资本家和工人各自追求阶级利益的空间,同时确保国家对社会的有效管控,培育民众对国家的政治效忠,并推动生产发展。[1] 裴宜理(Elizabeth Perry)指出,法团主义是国民政府在南京十年(1927—1937年)为了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避免阶级冲突而采纳的一种策略。从理论上讲,国家对社会进行等级化重组,各类组织与利益团体须经国家授权方可运作;这些组织的领导人得到国家的扶持,以换取他们维护社会秩序、将本团体的利益与诉求纳入国家政策框架的承诺。[2]
汪政权推行法团主义劳工政策的核心机构,是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简称"社运会")。1941年8月,随着社会部的撤销,社运会与赈务委员会一同成立,直属于汪政权行政院。从领导层的配置可以看出该机构所受到的高度重视:特务头子丁默邨以原社会部长身份出任首届主任委员。1941年10月,行政院副院长周佛海接掌该职[3],丁默邨则与李圣五、梅思平两位重要阁员共同留任执委。社运会奉行对社会运动的国家主义管控立场,其名称与指导方针已清楚揭示了这一点:"本会的宗旨是推进社会运动,对民众团体进行指导监督,并开展群众团体的培训工作。"[4] 社运会的职能覆盖面极为广泛——各省市伪政权均设立分支委员会,负责指导、组织和培训劳工、妇女、农民、商人和青年等各类群众团体,并推动各类社会运动。1943年1月,社运会与赈务委员会合并,组建社会福利部,丁默邨再度出任部长。此次合并的缘由目前尚不明朗,但社运会在城乡两地的社会救济工作始终是其使命的重要组成部分。[5] 通过分析社运会在南京调处的50余宗劳资纠纷档案,可以推断:汪政权正是担忧社会运动暴露工人对当局的深层不信任、进而引发社会动荡,才着力将这类运动纳入管控轨道。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在部门名称中删去"社会运动"一词之后,劳资仲裁程序依然照常运行。这些案件所涉及的皆为基本民生手工行业——粮食加工、鞋履、蜡烛以及用于照明和丧葬祭祀的香烛。南京的战略性工业,如发电厂和化工厂,始终处于日本军方的直接管控之下,不归社运会管辖。因此,有关伪政权合作性质的政治议题在社运会的文献档案中几乎没有留下痕迹。[6]
汪政权介入手工业部门劳资纠纷的行动,完全独立于日本方面的监管之外——这种监管缺位的情况在长江下游其他沦陷城市中同样普遍[7],也与日本于1941年12月21日帝国会议上颁布的《对华新政策》相契合。该政策以重组国民政府对美英宣战为前提,日本随之赋予汪政权更大的自治权:归还租界,允许南京中央政府对其地方政府实施更直接的管控,并于1943年将部分物资资源的控制权移交汪政权。[8]
然而,我们不能因此低估日本对汪政权经济政策的影响力及其对资源的实际掌控程度。围绕资源——尤其是稻米和粮食——的争夺,是汪政权与日军之间长期博弈的核心,而这种博弈正是引发粮荒与通货膨胀的根源,进而成为劳资纠纷频发的直接诱因。中国学者在研究屠杀后的南京时,一贯强调日本殖民式统治对这座城市的全面渗透。这种观点在外国目击者的证词中得到印证,确实符合1938—1939年的历史实情,但对于汪政权统治时期则失之偏颇。与多数强调镇压平民或强调占领区抵抗的中国史学著作不同,劳资仲裁案件的档案表明:国家当局在大多数情况下确实满足了工会提高薪酬的经济诉求。[9]国家积极推动"劳工运动",为工人提供一定的能动空间,同时向商业公会施压,迫使其接受工人的要求。面对通货膨胀的冲击以及维护养家糊口者地位的现实压力,男性手工业工匠积极投身于这一法团主义机制之中。工人的能动性并不意味着对汪精卫政权的认同,而是一种以维持生计为目的的隐性妥协。
军事占领与社会管控
中国史学界之所以侧重社会管控与殖民压制这一分析框架,部分原因在于大屠杀后日本军队对南京的全面占据——无论是指挥体系的密布,还是驻军规模的庞大。1939年9月,由日本华北方面军与中国派遣军合并而成的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以下简称"总司令部")正式成立。其驻地设于国民政府原外交部大楼——一座T形钢筋混凝土四层建筑,占地面积达5000平方米,设有四处和三个部门的全部办公机构。[10] 总司令部统辖日军在华军事行动,成为战时南京各汉奸政权名副其实的太上皇。汪精卫在就"还都"南京问题进行谈判期间,曾多次请求日本军方将总司令部迁出南京,理由是其长期驻留将使民众对汪政权的主权公信力产生疑虑。[11] 这些请求均遭日方拒绝,总司令部自此在南京驻留至战争结束。至于减少城内驻军问题,日本态度稍显松动,但此举实则更多取决于日方自身的兵源紧张和战略调整。从1938年6月至1943年6月,日本第15师团(后改称南京防卫司令部)负责管辖南京、镇江、常州以及芜湖至南京的铁路沿线地区。该师团随后被调往东南亚战场,由第61师团接手,后者驻守南京直至1945年2月移防上海。[12]
1940年3月30日汪精卫建立汪政权后,究竟有多少日本兵驻扎南京,至今说法不一。第15师团的大部分兵力部署在城市外围,控制城门和机场的进出通道。日军主要依靠汉奸中国武装——任援道第一方面军(部署于长江下游全境)及三个守备师团(约1万人驻扎南京)——来维持城内社会秩序。尽管驻军有所减少,荆圣宏仍坚持认为,日军对南京实行的是殖民式统治:"日本当局对南京实施长期军事占领,以刺刀为后盾建立殖民统治秩序,定期采取戒严措施镇压中国居民的反抗,监视伪政权的一切活动,并对工农业生产和居民日常生活实施全面管控。"[13]
荆圣宏主要依据西方传教士在南京大屠杀之后留下的亲历记录,着力描绘日本军人如何恐吓当地居民。整个1938年春季,乃至1937年12月13日(南京沦陷日)一周年前后,日军战机对附近的六合、江浦等县发动持续轰炸,稍有抵抗迹象便予以重击。据金陵女子大学教务长华群(Minnie Vautrin)记述,这些轰炸向南京市民传达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必须服从日本当局。[14] 日本军事占领最直观的象征,是在各城门要道设置的检查哨卡。1937年12月22日,日军宪兵首先下令向城内所有居民和难民发放民用通行证,即"安居证"或"良民证"。至1938年2月下旬,已有约17.2万市民完成登记。[15] 要求居民过城门须出示证件的命令虽于1938年2月25日前后撤销,但在中山门和挹江门等主要检查点,搜查工作依然持续。中国居民认为最为耻辱的是:即便持有合法证件,棺木仍会被强制开棺检查,女性更常遭受骚扰。艾伯特·斯图尔德(Albert N. Steward)在1939年4月12日的日记中,记录了他的中国老师转述的一段悲剧:
一名中国年轻女子嘴叼香烟,从城门的日本兵哨所旁走过。士兵们称此举是对他们的侮辱,当众剥去她的衣物,将双手反绑于背后,驱赶着她走上街头。回到家后,她选择了自尽。[16]
大屠杀结束数月后,针对中国平民的零散暴行仍时有发生。华群1939年5月11日的日记记载:4名日本兵无缘无故将一名黄包车夫打死;一名赶车人因"让路不够迅速"而遭一辆满载伤兵的日本军车司机毒打。另有一名在日本商铺打工的中国工人因被怀疑盗窃,被带至驻军处遭电刑,后送医院不治身亡。[17]
军事占领与经济管控
恐吓与经济剥夺相辅相成:日本军方或摧毁南京经济,或强行实施经济管制与资源掠夺,使南京民众的生计雪上加霜。战时冲击之所以格外惨烈,部分原因在于其紧随一段高速经济与人口增长之后。1927至1937年间,南京人口年均增速接近10%,至1935年已突破百万大关。[18]
作为国民政府首都,南京得到了公私两部门、内外资本的大量投入,掀起了工业化与商业化浪潮。1927年至1934年间,新建工厂567家。据国家资源委员会开展的工业调查,到1930年代中期,全市722家工厂共雇用工人9853名,涵盖219家印刷厂、200家丝织厂、105家棉织厂、66家铁铸厂、50家煤球厂、50家碾米厂、14家肥皂厂、9家砖瓦厂、3家面粉厂、2家炼焦厂、2家蛋品厂和1家玻璃厂。[19] 此外,若干大型现代机械、化工和电力企业相继落成,包括1937年建成的永利化学工厂——当时亚洲规模最大的化工厂。至1930年代中期,南京坐拥全国规模最大的两家企业——中国水泥厂和江南水泥厂,两厂年产量合计27.5万吨。到1937年,20家机械砖瓦厂的产量已占全国总产量的五分之一。南京还建有全国规模最大、技术最为先进的食品加工中心。[20]
然而到1938年春,南京人口已大为凋零,许多工厂沦为废墟。自1937年9月下旬起的持续轰炸以及随后的炮火,摧毁了最大的砖瓦厂(金陵)、大通和扬子面粉厂,以及两大造纸厂(中国和中华)。南京以丝织业闻名,战后丝织机的开机率仅剩战前的五分之一。永利化学工厂遭到部分炸毁[21],下关发电厂受损严重,发电量骤降至战前3000万瓦总容量的四分之一。日军占领后,全市总发电量为5000万瓦,但绝大多数只供军方与政府使用。当局对民用、商用和工厂用电的严格限制,严重阻碍了工业复苏。据某估算,投入运营的工商企业仅占战前的7.3%。[22] 这一数字可能来自1930年代末,因而未能反映汪政权时期有限的经济复苏,但对于大屠杀后即时的经济破坏仍具参考价值。南京自治委员会于1938年3月13日的一份内部文件如此写道:
城内、城周及江北河岸的失业工人数量已触目惊心。工厂百业停顿,无数人坐以待毙;无业游民日益增多,结伙为盗者亦愈演愈烈。[23]
华群的记述与此相互印证。她注意到,南京居民在绝境中不得不出城割草充作冬日薪柴,或在田间捡拾豆子果腹。还有人拆毁废弃建筑和私人住宅,将木料、砖瓦变卖换取微薄收入以苟延残喘。[24]
1939年,南京全城44%的人口生活在贫困之中。[25] 至1939年初,城内富裕阶层和高技能人才纷纷出走,工作岗位的结构性转变更加剧了"小贩们绝望的挣扎求存,以及非技能劳工严重过剩"的局面。[26] 小家庭摊位和街头小贩的激增,使商业群体的日均收入从1939年的1.54元跌至0.49元。制造业、家政服务和商业的日均工资均降至战前的约一半。战前(1937年)与1939年工薪阶层月收入的对比(见表1)清晰呈现出:低薪工作急剧增加(至1939年,约77%的劳动者月收入不足20元),而中等及较高收入群体则大幅萎缩,留守和流离失所人口中的多数人战前便从未富裕过。[27]
表1 战前与1939年收入群体比较(百分比)
资料来源:贝德士(M. Searle Bates)、南京国际救济委员会,The Nanking Population: Employment, Earnings and Expenditures: A Survey(上海:水星出版社,1939年),第14页。
大屠杀后,日方采取了若干措施以图恢复商业活动和民众生计。首要任务是恢复水电供应——为此,至1938年3月,200人被分配至供电行业,100人负责供水。上半年间,日军共雇用多达3万名劳工修建道路和机场。(历史学家马俊亚在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声称,数万名劳工在完成工程任务后遭到处决,以防军事机密外泄。[28])小贩和小商人被允许从事食品零售。[29] 在工业领域,日本开始对战略性工业实施军事管理和军事统制。日军占领原国民政府首都电厂,将其纳入华中水力电气公司,并调派32名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运营。金陵兵工厂在战事爆发前大部分设备已迁往重庆,留存的机器则被中国派遣军总司令部用于武器修理。[30]
日军占领并改组了永利硫酸铔厂,实行中日合办管理模式。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数百吨硫磺生产设备被运往九州的一家军工厂。[31] 中国水泥厂被实施军事管制,随后租赁给三井物产株式会社经营。扬子面粉厂同样被交由日本金融财团管理,但在军队取走工厂的发电机和柴油发动机后,生产几近停顿。至1937年底,日军已控制多家冶炼厂和铁矿,将矿石运回日本,并就地冶炼生铁用于生产手榴弹和炮弹。这些做法是日本"以战养战"策略的典型体现。总体而言,军事管制的触角延伸至南京各类民营企业,涵盖棉花、面粉、烟草、造纸、硫磺、水泥和钢铁制造业。理论上,当局允许自由市场运作;实际上,大型现代企业和军需相关产业均处于其直接掌控之下。[32]
汪政权成立后,日本军方逐步放宽管制,并于1943年1月14日宣布终止军事管理,允许中国资本家在经济领域发挥更大作用。尽管如此,扬子面粉厂和中国水泥厂通过"合作"生产安排,仍使日资企业保留了实际控制权。[33] 据工业部长梅思平披露,早在1943年5月,日本军队在华中地区占领的130家中国企业中,连一半都未归还中方。[34] 日军和汪政权先后呼吁提高产量、推动经济复苏,收效却参差不齐。太平洋战争爆发带来一个意外后果:日军占领上海租界,促使部分中国企业迁往南京。无锡和上海的若干实业家于1943至1944年间将纺织厂迁至南京;1944年,商人们集资在南京兴办了一家造纸厂。[35] 然而,日本对稀缺资源的管控严重妨碍了工业复苏。以铁料为例,管制措施导致绝大多数私营机器厂相继停产。南京南部地区仍有少数工厂勉强维持运营,每年凭借25吨的物资配额生产一些简单农具,但市场萎缩,举步维艰。[36] 尽管当局设立了燃料管理局,通过配给制度统一管理居民和工业的燃料供应,但物资短缺的局面始终未能改观,工业生产受阻,燃料价格持续飞涨。日军需求急剧增加所引发的资源匮乏,进一步推高了通货膨胀,加深了城市贫困化,而这正是劳资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
通货膨胀及其对南京工人阶级的影响
所有劳资纠纷归根结底都指向通货膨胀以及工人维系生计的艰难挣扎。"生活费用高涨"这一说辞,成了大多数工会申请调解时援用的套语,折射出粮食严重短缺、物价大幅攀升的严峻现实。1941年3月,丁默邨下令各公所对20户工人家庭开展生活费用调查,调查结果须呈报当地报纸和市政府,目的是"改善工人生活,防止因物价暴涨而极易引发的劳资纠纷"。[37] 受调查的家庭数量过少,统计意义有限,但调查结果表明,战争已使工人生活水准明显恶化。一份涵盖1936年至1941年7月、比较10户工人家庭生活费用的调查揭示了日益加剧的经济危机:1936年,工人月收入(33.3元)高于支出(28元),尚有盈余;而到1941年,月收入已涨至111元,但支出却飙升至201元。[38] 推高生活成本的首要因素是食品价格的猛涨。1936年,工人的食品开支(含大米、粮食、蔬菜和食盐)占总支出的54%;到1941年,这一比例已攀升至71%。为应对这一局面,工人不得不削减各类杂项消费(衣物、鞋履、烟草、洗浴、理发等)。另有两份各涉及20户工人家庭的调查,分别在1941年5月及1942年7月各进行十天,呈现出相近的规律。1941年5月的调查显示,工人日均工资(2.975元)勉强略低于日均支出(2.985元);而在1942年7月的调查中,工人收入已明显落后于支出——工人月均收入为82元,家庭月均支出则达117元。两年中,工人的食品开支均约占收入的75%。[39]
食品开支比例过高,根本原因在于战时物资短缺。南京沦陷后,周边各县的农业生产受到严重破坏。1938年3月,国际救济委员会的调查人员对南京周边6个县进行实地考察后预测:"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被摧毁的农产财物,恐怕十年之内难以恢复。"[40] 一名日本观察人士这样描述南京农村腹地的满目疮痍:"耕牛几乎被屠杀殆尽,农民缺少种子,农具大多被毁或损坏,蚕种亦无从取得,农民陷入危机。"[41] 军事冲突还造成严重的劳动力短缺:周边6个县中,每7户农家约有1人遇难,死亡者中84%是45岁以下的男性;剩余人口中,约有13.3万人离家未归。[42]
据一位历史学家描述,至1938年,"由于劳动力和耕畜大量减少,耕播季节白白错过,大量田地荒废无人耕种,农业生产急剧下滑,南京周边各县大米及其他主要粮食产量仅及战前的40%"。[43] 侥幸返乡的农民发现财产和庄稼已被毁坏一空,"被迫重回城里乞讨为生"。[44]
1938至1939年农业生产的中断固然是粮食短缺的直接原因,但随之而来的通货膨胀还受到另一力量的推波助澜——日本、日军、汪政权和城市居民之间对大米的激烈争夺。随着日本在战争中全线扩张,约100万农业劳动力被强征入伍,国内粮食产量随之骤降。1939年朝鲜半岛遭遇旱灾,至1940年,日本、朝鲜和台湾的大米总产量减少了900万担(每担合60公斤)。为防止抢粮风潮,日本加紧推行粮食政策,于1941年4月在六大主要城市实施大米定量配给。[45] 日本还加大力度从安徽、浙江和江苏三省进口大米(后者在1931至1937年间约占全国粮食总产量的11%)。仅1939年一年,便有200万担大米从苏浙两省运往日本。[46] 到1941年,驻华中占领军被要求做到粮食自给[47],尽管此前已在长江下游三角洲这片富饶的稻产区征购了两年军粮。与此同时,日本总领事馆和汪精卫本人的伪政权——为维持民心亦渴望获得更多经济资源自主权,包括对粮食的掌控——双方形成竞争性压力,由此促使日本军方与汪政权就粮食资源管控问题作出一系列安排。作为换取汪精卫保证向日军提供稳定大米供应的代价,日本承诺放宽对稻米和粮食的管控。汪政权新获得的权力体现在:1940年11月2日,在行政院监督下,粮食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48] 该委员会从西贡进口大米,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向南京居民供应,每日向指定商铺分配1000担大米并按"平价"出售。但大米短缺持续恶化,南京于1942年7月起开始按户籍(计户收粮)实施配给——各户登记注册并出示证件后,每十天可凭配额从当地保甲长处购买廉价大米。自8月16日起,该市向居民发放大米购买凭证,推行所谓的"户口米"制度。[49] 此外,不同社会群体均可获得平价大米,配额因职业而异,警察、官员和公务员等国家支柱阶层享有优先权。[50] 战略工业工人也纳入了大米配给范围,但手工业工匠能否享受配给待遇颇令人存疑。配给的大米本就稀少,数量随时间推移还在不断缩减。据政府1940年6月的估算,一担大米每月可养活7口人——这一标准"低于西方传教士估计的一家五口消耗一担大米的平均水平":"1942年的大米定量配给进一步削减了月度总量,约50万人口(政府和军事人员的配给已单独计算,不含在此估算之内)每月共配给45000担,即每11人每月共享一担大米。"[51]
战争最后两年,南京大米供应屡遭中断,配给数量一再压缩。大米短缺、军民争粮、农民拒绝以人为压低的价格出售大米,这一系列因素导致南京米价飞涨。作为《对华新政策》和汪政权推行"统制经济"的组成部分,至1943年10月,新成立的米粮统制委员会(简称"米统会")被授权以低于市价的价格从指定地区收购大米。甲类指定区域——苏南和浙江约15个县——允许日本商人采购大米,乙类指定区域——皖南、芜湖及南京周边——则划归中国商人。但实际上,日本商人的采购量占全部销售额的三分之二,且不断蚕食中国商人的指定区域。[52] 这些采购的大米大量流向日军,使城市居民的大米供应量进一步减少。到1944年,米统会甚至未能完成其53.9万吨采购计划的一半。尽管如此,据张根福研究,米统会仍按原计划将25.9万吨大米拨付给日军和汪政权安全部队,上海和南京居民所得不过是九牛一毛。[53] 农民拒绝以人为压低的价格出售粮食,促使当局于1944年7月颁布规定,授权日军协助米统会强制收购粮食。[54]
由此陷入恶性循环:产量下降、强征硬购、粮食短缺、物价飞涨。安克强(Christian Henriot)在研究战时上海大米政治的著作中,将统制经济形容为"瘫痪经济活动"的罪魁祸首,指出"其对粮食的具体影响,是迫使农民减少主粮种植,并将本已减少的产品逐出市场"。[55]
工人应对这一困境的策略多种多样,使用频率依次为:向家人"借钱"、摆摊小贩、申领救济、典当财物,以及出租房产。[56]
其中,女性工资收入成为工人家庭不可或缺的重要补贴来源。针对工人生活成本的各类调查均预设家庭男性成年劳动者为唯一收入来源,然而战时南京女性劳动参与率的显著上升充分说明这一假设并不成立。据贝德士统计,战前南京女性有薪就业者仅约1800人,而到1939年初,这一数字已攀升至2万人。[57] 剔除服务业后,女性在全部劳动力中的比例大幅提升:1934年6月为16%,1936年6月升至20%,至1940年6月更达37%。[58] 根据日本调查数据,截至1940年6月,女性在服务业中的主导地位依然稳固,但在农业、矿业、工业和私营业中已占到全部从业者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59]
女性劳动参与率初期的大幅提升,根本原因在于大量青壮年男性的骤然减少——死亡、劳役征发、军事征召,或为逃避征召而背井离乡,皆是诱因。[60] 南京大屠杀使这座城市的人口遭到毁灭性打击:从1937年夏到1938年春,人口骤降约72%。此后,人口在1940年稳定于60万以上,并在战争期间缓慢回升,但男女比例的失衡始终未能恢复到战前的极端水平。男女比例从1935年的1.53:1骤降至1938年的1.1:1,之后略有回升,至1940年约为1.25:1,整个战争期间基本维持在这一水平。[61] 正因男性劳动力短缺,女性纷纷进入职场以补贴家用。而此时男性工资已然持续下滑,女性工资更是少得可怜——1939年,全体在业女性的日均收入为0.18元,约为男性日均工资收入(0.56元)的三分之一。[62]
从参与劳资调解案件的手工业工人工会会员名单来看,女性几乎被排斥在所有手工行业之外。参与调解案件的工匠工会会员清一色是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中年男性。建筑业工会59名创始会员的不完整名册显示,会员平均年龄为42岁。[63] 蜡烛香业工会创始会员年龄更大,51名工匠的平均年龄为47岁,平均从业年限达25年。[64]
一份有关工人纠纷的工会报告披露了印刷工人因无力赡养家庭和妻子而感到的深重羞愧。我们虽不清楚手工业工匠妻子参与劳动市场的频率,但可以推断,对于年岁较长的工匠而言,经济上的不安全感,加之无法履行传统家庭养家责任而产生的挫败感,积聚起深重的不满情绪。这些,正是驱使他们积极投身劳资调解程序的强大动因。
劳资调解的思想渊源及其立法
劳资调解程序是汪精卫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提升自身合法性的一项制度创新,但这一劳工立法的思想根源,却来自国民政府所奉行的法团主义——而后者的灵感则源于其从海外借鉴的法西斯主义模式。在汪精卫与蒋介石联合执政期间(1932年1月至1935年12月),汪派以实业部长陈公博为首,携手财政部长宋子文,着手建立法团主义制度,并推行国家与私营企业合作的经济改革,旨在实现自给自足和经济民族主义。[65] 借助全国经济委员会(National Economic Council,NEC)及其下属机构棉业统制委员会(Cotton Control Commission,CCC),汪派在国家与江南实业家和银行家之间建立了相对平衡的伙伴关系。这正是格雷戈里·卡斯扎(Gregory Kasza)所描述的右翼法团主义政策模式——"官僚与大资本相互受益"。[66] 棉业统制委员会在致力于改善国内原棉生产、开拓内地市场的同时,也着力推动上海棉纺织业的生产和管理合理化。[67] 然而,随着蒋介石转向以重工业国有化为核心、服务于军事生产的更为极权主义的法团主义模式,上述改革最终告吹。玛格丽塔·扎纳西(Margherita Zanasi)在探讨法团主义对劳工的影响时指出,棉业统制委员会的劳工政策以保守主义为主基调,其深层忧虑在于劳工行动会阻碍增产主义和自给自足目标的实现。[68]
对国民党而言,意大利是效法的首选样板。陈公博后来成为汪政权的核心领导人,他与加莱亚佐·齐亚诺(Galeazzo Ciano)建立了深厚的私人关系——后者于1930至1933年间任意大利驻上海总领事,同时也是贝尼托·墨索里尼(Benito Mussolini)的女婿。这层关系为大批法西斯顾问源源不断地赴华为全国经济委员会的经济政策提供咨询提供了便利。[69]
正是在墨索里尼支持下的齐亚诺的运作下,苏州东吴大学法学院专门开设了一门法西斯公司法课程。[70] 1933年,应邀担任客座教授的G.科斯坦蒂尼(G. Costantini)博士在为法学院学生和教师所作的首场讲座中,系统阐述了法团国家的理念,并探讨了公司法在化解尖锐阶级矛盾方面的重要价值。科斯坦蒂尼强调,必须建立一个强大的自主国家,对工联主义加以改造,使之"服务于国家"。一旦工会借助中间控制机构——即各类法团组织——被纳入国家轨道,国家便可更有效地充当劳资纠纷的仲裁者:
雇主与工人之间的争议,无需再诉诸罢工和停工闭厂这类极端手段——二者从政治和经济角度而言,对国家的正常运转始终构成危险。代之以双方代表协商不成时,以国家充当最高裁决者和最公正的仲裁人。[71]
在汪精卫政权时期,赞颂意大利经验的言论层出不穷,法西斯法团主义作为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外"第三条道路"的神话由此被广为传播。汪政权社会部在其机关刊物上刊载了多篇介绍意大利社会福利立法的文章;官方《中报》则大力宣扬意大利法西斯党为纪念"进军罗马"二十周年而宣布提高工资的举措。[72]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有关同盟国的报道则描绘了美国、英国和苏联此起彼伏的罢工浪潮。[73]
戴大卫(David Barrett)认为,南京十年国民政府与汪精卫伪政权之间存在一定的政策延续性,他指出汪政权"并未寻求在意识形态方向和实际政策上与蒋介石1937年前的国民政府实现决裂",这一判断同样适用于汪政权的劳工立法。[74] 汪政权推行的劳资调解和仲裁法规,其渊源可追溯至1920年代末国民政府执政之初——彼时劳工罢潮此起彼伏。第一部旨在促进仲裁(仲裁)的劳工法规,是1926年8月16日广州国民政府颁布的《劳动仲裁条例》。该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回应较为保守的手工业工匠工会与激进海员工会之间的内部冲突,将仲裁手段明确定位于解决工人内部纷争:"工人纠纷必须通过仲裁委员会加以解决。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纠众持械结斗,或有任何违反警察法规、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75]
预示此后历次劳工立法走向,国民政府将自身定位为仲裁的最终裁决者,一旦任何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仲裁结果,即由政府强制执行。1927年1月5日,广东省当局颁布立法,规定兵器、金融、交通、公用事业等战略行业的一切工商纠纷,均通过仲裁委员会予以解决。与南京十年期间颁布的诸多限制性劳工法规相比,这些早期立法为劳工权利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店主和工厂主在工人罢工期间被明令禁止雇用工贼或流氓;罢工期间工人应照常领取工资;商人不得另组竞争性工会。[76]
1927年夏,南京亦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其核心任务是"调解和解决劳资之间的争端与冲突"。《仲裁章程》于1927年8月9日颁布,距国民政府宣布南京为政治首都仅不到四个月,这标志着国家对仲裁程序的正式背书。仲裁委员会的成员构成明显向党政代表倾斜:总工会和商会各派两名代表,国民党、市政府和总政治部则合计派出七名代表。委员会的裁决如未获争议双方遵守,则由政府强制执行。在其他方面,委员会力图呈现出中立仲裁者的形象:委员会章程在保护资本家财产免受罢工冲击的同时,亦禁止雇主另招外来工人,并规定工人在罢工期间应照常领薪,在厂店停业时应获得遣散补偿。[77]
《劳资争议处理法》(以下简称"《处理法》")首颁于1928年6月9日,此后历经多次修订,明令禁止在调解(调解)和/或仲裁程序启动前及进行中发动罢工或停工。与1929年颁布的《工会法》相互配合,《处理法》成为此后国民政府劳工和产业立法的基本依据。《工会法》承认工会是维护和改善工人生活的重要力量,但也带有不少倒退色彩:禁止在全国层面组建工会,并规定所有工会须向官方监管机构进行登记。鼓励行业工会的建立、要求将所有工会会员名单登记备案,乃至《工会法》本身的使命宣言,都将在汪精卫政权成立的各行业工会章程中再度出现。同样,《处理法》的条文也被汪精卫政府于1941年4月26日重新颁行时几乎一字不差地照搬沿用。[78] 两个版本之间存在一处关键差异:依据1933年修订版,监管调解和仲裁工作的主管部门从实业部改为社会部。记者伊斯雷尔·爱泼斯坦(Israel Epstein)指出:"社会部及其相应的地方机构,对工会的组建和运作早已握有最高权力,并且很快开始从自身官员中任命工会秘书,如今在调解和仲裁程序中亦取得了决定性话语权。"[79]
在战前,蒋介石国民政府实施《处理法》的范围主要集中于上海租界外地区,但即便如此,行政强制手段仍是解决纠纷的惯常方式,工会更是时常沦为帮会势力的操控工具。抗日战争期间,重庆国民政府重新颁布了该法规,但实际应用极为有限。社会部官员往往绕开调解和仲裁机构,转而援引《国家总动员法》。爱泼斯坦注意到,桂林等国民政府管辖城市已设立劳资纠纷仲裁委员会(成员来自国民党、市政府、地方法院、劳方和资方),但1943年全年仅处理了5宗案件,且多集中于手工业领域。官方《中国手册》(China Handbook)的工业和劳工章节中完全不见"调解"和"仲裁"字样,可见这套程序已渐趋废置。[80]
根据《处理法》,凡涉及15名及以上工人的劳动条件纠纷,均须依法适用该程序。在劳资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正式申请后,即组建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5至7名代表组成,其中劳资双方各派2名,行政主管机关(即社会部)派出1至3名。调解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律上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若调解未能达成,案件即转入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担任委员会主席的社会部代表、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下属机构的代表、当地法院代表各一名,以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劳资双方代表各一名。每两年,社会部将指示各工会和商业公会各推荐24至48名代表,轮流担任仲裁委员会成员。
调解和仲裁委员会均采用相同的案件处理程序。纠纷当事方须向监管机关提交调解申请,内容包括:当事方姓名、所属行业、商号或工厂地址、所在组织名称及工作地点;涉及纠纷的工人人数;以及争议的核心焦点。申请受理后,委员会须在一周内完成现场调查和纠纷性质核实,并于调查完成后两日内作出裁决,特殊情况除外。调解达成后,双方须在调解报告上签字,报告随即呈送社会部备案。若调解失败,双方可申请仲裁,所提供信息与向调解委员会提交的内容相同,但须另附调解失败原因说明。仲裁委员会经过自行调查后,以多数票表决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上述两项程序均辅以规定和惩处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并明令工人不得罢工或破坏雇主财产。纠纷期间或调解、仲裁进行中,一律不得停工罢工,不直接涉及劳资纠纷的行业和工人亦受此约束。工人不得封锁厂店,不得损毁厂内货物、工具和设备,不得胁迫他人参与罢工,违者将被处以高达200元的罚款,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工会化推进法团主义与劳工运动
依照法团主义的基本原则,南京各占领区政权着手将全市工人组织进总工会。在改组政府(1938—1940年)时期,扬子总工会由南京特别市各业公会联合会与南京特别市劳工协会合并成立。汪政权建立后,社会部于1940年5月6日召开全市工会代表会议,成立南京特别市工会筹备委员会。然而由于会员人数不足、经费紧张,该委员会始终未能正式建立,并于1941年9月15日停止活动。数日后,南京特别市工会整理委员会宣告成立,但至1943年4月19日,南京市社会福利部以"进展甚微"为由,将其解散。[81]
与其支持跨行业总工会——这类组织一旦壮大便可能形成强大的政治影响力——汪政权更倾向于在各行业分别建立工会。蜡烛香业、皮革业、棉线缝鞋和皮革鞋业、西式军装业、酱菜业、首饰业、糖果罐头食品业、建筑业(水木业)、印刷业、造纸业、缎织业和锡箔业等各手工行业,均被要求建立商业公会和职业工会。建筑业工会凭借1800名会员独树一帜,其余工会规模普遍有限——酱菜业工会仅有186名会员,西式军装业裁缝工会约288人,印刷工会则有445人。[82] 从各工会章程来看,这些工会的取向与法团主义相契合:既阻止工人按阶级路线自发组织,也不鼓励其追求阶级利益。要求商业公会和职业工会共同参与解决纠纷,意在增进劳资双方的和睦,巩固彼此的友好关系;提高产量、效忠国家,则是工会化的另一重预期效果。工会章程中虽未见明显的政治表态,但反共立场和对国家及本行业的尊重却赫然可见;建筑业工会会员证上更印有口号:"和平、建设、反共、睦邻。"工会会员须遵守六项条件,其中包括:"不违反现行政府的政纲、政策和法令。不损害本行业的生意或声誉。"[83]
从工人的角度来看,工会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其生计。大多数工会也确实尽到了职责,禁止雇主招用非工会会员。这些纠纷案件的文书性质,使工人自身的视角难以得到充分呈现,但仍可从中窥见其心声与动机。例如,在一份社运会倡议成立鞋业工会的报告中,工会创始会员之一傅春云据称曾加入已被汪政权宣布取缔的扬子总工会。报告撰写人——社运会官员沈建平——指控扬子工会通过恐吓和欺骗手段拉拢会员,但认为傅的动机是纯洁的,称他加入扬子工会是因为"听说(扬子工会)有十万元的大笔预算,可以购买低于市价的大米"。[84]
同样,沈建平在填写呈送上级的调查表时,将傅描述为"思想纯洁"的工人,表明他认为经济动机不带政治色彩。[85]
沈建平在报告中,以增进工人福利和促进民族团结为由,力主批准建立新工会:
该行业过去极为散漫,缺乏组织。每逢遭受压迫,无处申诉,亦无力集中精力为国效劳。为整合制作皮鞋和缝鞋工人,并遵循法律精神,特请本会批准成立工会,使工人们得以奋力为国服务。其动机是纯洁的。[86]
此处同样可以看到汪政权意识形态与1937年前国民党之间的延续性。工会遵循三民主义,将阶级调和视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沈建平在报告末尾写道:"我认为应当批准此组织,因为这将有助于劳工运动。"[87] 这一表述折射出汪政权和国民政府对待社会运动的国家主义立场。
罢工与劳资纠纷:调解制度的实践
与上海相比,汪精卫政权统治下南京发生的纠纷和罢工数量相对有限,这给人造成劳动调解体系运转有效的印象。[88] 笔者在南京市档案馆所见的52宗劳资争议案件,发生于1941年5月至1945年5月之间,但主要集中在1942年周佛海主持社运会期间。[89] 这些案件涵盖多个手工行业,包括造纸、草帽、酱菜、蒲席、锡箔、染织、洗衣、糕饼、糖果罐头食品、首饰、碾米和缎织等。建筑业、西式军装业和印刷业各有三宗以上案件。蜡烛香业和制鞋业是所有行业中矛盾最为尖锐的,各有约十余宗案件。鉴于燃料和电力持续短缺,南京对蜡烛的需求旺盛,这为蜡烛工人争取提薪提供了更强的筹码,也许正是这一行业案件频发的原因。[90]
从劳资双方和国家的角度来看,案件能够得到相对迅速的处理,是这套程序的重要优势之一。社运会编制的1942年下半年案件处理月度统计报告,记录了案件数量、调解方式及处理时长。如表2所示,约一半案件在一周或更短时间内得到解决,往往仅需三天;其余六宗案件平均处理时间略超三周。劳方工会时常指责雇主以拖延手段代替让步加薪。借助国家力量施加压力,可以迫使商业公会就范、促成解决,这对工会更为有利。国家也能借此防止纠纷升级为怠工和罢工。丁默邨和周佛海均通过制定专门表格,将案件处理程序规范化,详细记录劳资双方代表姓名(包括工会代表、商业公会代表及社运会官员),以及纠纷的起因日期、解决进程和方式。[91]
表2 1942年劳资纠纷处理情况
资料来源:7—10、12月份处理劳资纠纷统计表,南京市档案馆(NMA)10020030315(00)0019, pp. 99-100;NMA 10020030510(00)0020, pp. 108-109;NMA 10020030510(00)0022, pp. 123-124, 131-132;NMA 10020030510(00)0023, pp. 140-141。
一旦调解成功,案件报告通常以"双方圆满"的套语作结,给人以程序顺畅、纠纷和谐化解的印象。然而在这表面的和谐背后,却潜藏着深重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弥漫于社运会收到的商业公会、工会及其自身官员的来往报告之中。工会领袖和工人们对物价飞涨之下薪酬调整久久不至,积怨日深。工人们还因继续以不断贬值的"旧"法币领薪而愤愤不平——法币已被政府明令禁止使用。1942年3月至6月间,中央储备银行(Central Reserve Bank,CRB)券与法币的比价从1:1骤跌至1:2。[92] 商人可以用中储券收取货款、确保盈利,而工人却仍以贬值的法币发薪。结果是,到1942年春夏之际,工人纷纷要求以新储币支付工资。工会领袖同样在维护基层工人信任方面艰难挣扎。一份罕见的史料揭示了工人与工会领导层之间的裂痕,以及工人对雇主的深度不信任——这是一封出版印刷业工会会员联名致社会福利部的请愿书,其中的措辞尤为值得关注。印刷工人在陈情中将国家定性为公正的中立仲裁者,期待其帮助工人承担起养家的责任:
谨此上陈:本工会感激主管机关去年对劳资争议及提薪事宜的妥善处理。然而如今已过半年有余,物价上涨之势汹涌难挡,日前更是数度猛涨,致使月入已不足以抚养子女。我等实已无力支撑。为丈夫者,无力料理妻儿,言不能尽此苦楚。全体工人已向雇主提出加薪,然一月已过,毫无回音。且雇主已收买本工会一名理事及主席。此等行为有违道义,是其压迫劳工之政策……
我等俯伏请求,恳请主管机关体谅苦衷,召集劳资双方代表达成调解。
此出版印刷业工会谨呈社会福利部,敬请勿再拖延,恳请速予解决。[93]
资方则在谈判中援引对工人及工会代表的刻板印象。商业公会抱怨工会领袖缺乏道德人格,并声称工人无知冲动、极易被人操控,将这些形象作为谈判筹码加以利用。锡箔业纠纷即是一例:工人因待遇不满而怠工减产,商业公会随即对工会领袖大加贬斥,斥之为"无耻"之徒——"无正当职业和家庭,无固定住所(形同流浪),靠工会职位度日。如此人物代表群众,难免触犯国法"。[94] 商业公会随后为己方行为辩护,声称此前已多次提薪,皆大欢喜。眼见社运会即将召集调解会议、且已就加薪释放信号,商业公会对讨价还价的对手肆意贬损,毫无顾忌。面对如此普遍的不信任情绪,劳工行动时常突破调解程序的约束也就不足为奇——尽管罢工和怠工已被明令禁止,违者将受重罚。多宗案件中的罢工或怠工,是由工人不经工会领导层授权而自发行动的,既是对商业公会的谴责,也是向商业公会和政府施加的压力。
洗衣染坊工会与雇主就以新货币支付工资增加额的谈判陷入僵局长达一月,全体工人随即宣告停工。这一施压手段立竿见影——据《民国日报》报道,仅隔一天,社运会代表便将劳资双方化解,双方达成全面协议。[95]
一宗涉及蜡烛工人的案件:工会率先致函雇主,要求就工人此前提出的加薪要求尽快答复。未待雇主回应,也未等工会正式向社运会申请,基层工人便于1941年8月17日自行发起怠工。尽管委员会代表极力劝说工人先行复工、待调解谈判进行期间再行处理,工人却"坚持先谈判、后复工"。直至8月30日工人才重返工位,最终协议于9月11日达成。[96] 四年后,蜡烛工人工会与商业公会开始调解谈判,工人再次自行发起怠工。社会福利部随即对这次未经授权的"野猫式行动"发出警告:"此举是对不服从工会领袖、毫无责任担当者的警示。"[97] 然而此案最终如何了结,则不得而知。
工会还采用多种策略向国家施压,为工人争取权益。1942年9月23日,工会领袖雍道贤向社运会递交请愿书,谴责雇主在调解程序进行中非法辞退工人,并对工人横加侮辱。雍警告,雇主诸如"可以不予理睬,或拖延搪塞"的言论,可能激发工人的自发行动:"我们诚挚希望当局能在一个月内签署合同,以便大家遵守协议、支持劳工运动、避免产生新的纠纷。"[98] 以声称劳动者将采取工会领导层已无力控制的自发行动相威胁,是工会惯用的策略。1942年11月29日,制鞋业工会领袖致函社运会,表达对多次约请雇主召开会议均未能成行的强烈不满,指责资方以拖延手段应对工人提高计件工资150%的诉求,并暗示"数十名工人声称若问题不能解决便罢工或怠工",同时恳请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从中斡旋:"贵会旨在重建劳资情谊、防止劳资纠纷,故冒昧恳请贵会审查核实。希望能尽早调解,翘首以待。"[99]
工会的呼吁和威胁促使社运会于12月3日、4日分别召集工会和雇主进行分组会谈。工会要求提高计件工资;工人通常每月制鞋20双,每双工钱约为:提供食宿者约1元,不提供者约3元,只提供伙食费者约2.5至2.6元;合同工每月最低工资20至30元,最高50元。雇主则反称工人"完全不讲道理"——此前4月份已答应每双鞋加价三至五角,11月1日又再度加价,距今不过20天。[100] 12月6日,工会与雇主举行后续谈判,工人作出妥协,将加薪要求从200%降至150%;而雇主仍坚持例行的每双鞋三至五角——即约20%的涨幅。谈判陷入僵局,制鞋工人于12月8日宣告罢工。随即,一名工人陶万荣执意替顾客完成一双鞋的订单,矛盾进一步激化。工会一名分队长偕同五名工人当场与陶及店主发生激烈争执——店主坚称自己并未强迫陶工作。随即爆发肢体冲突,陶与店主均受伤,商铺的门窗也遭到损毁。[101] 纠纷最终于12月20日达成协议。暴力冲突迫使店主作出更多让步:计件工资根据工人是否享有食宿,分别提高了33%至60%。[102]
银匠和金匠也诉诸直接行动,以求加快谈判进程。1942年5月3日,两家首饰店的工人为争取更好的"待遇"(含工资、福利和社会地位三重含义)而宣告罢工。在社运会的主持下,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工匠改以新"储备"货币发薪,实际上相当于加薪20%。工会工人于5月4日与雇主签署协议,承诺此后不"擅自罢工或采取胁迫手段"。[103] 然而到8月18日,银楼首饰业工会提出16项要求,涵盖加薪、利润分成、工具补贴、优先录用工会会员和取消夜班作业等。[104] 为强调最后一项要求,数名店内工匠拒绝上晚班。雇主态度强硬,反称自己历来体恤工人——1月已发放月度补贴,5月又同意以新货币结薪——质问为何参与纠纷的只有五家店铺(约为雇用工匠店铺总数的一半),其余店铺的工人"安心工作如常"?雇主猜测,"有人从中渗透、煽风点火"。[105]
最终协议于9月25日在社运会主持下达成。工会赢得了若干重要但不完整的让步:利润分成问题未获任何让步,夜班作业亦未被取消;但银匠们争取到了更好的薪酬待遇,包括夜班工资提高70%;要求食宿等同分配给销售员和店铺工人的诉求也得到了接受。此外,工会会员享有优先录用权,不得被随意解雇。还有其他让步:银匠不再要求雇主提供工具,转而每月获得15元工具津贴;工资和大米补贴提高65%而非工人最初要求的80%;工时确定为每天8.5小时——比工匠的要求多出30分钟。[106]
即便社运会于1943年解散之后,政府调解工作依然延续,工人以直接行动相威胁的压力也未曾消解。1944年8月16日,鞋业商业公会总监在致经济局的报告中写道,他已收到工会要求提薪100%的函件,工人已开始罢工;在与工会的磋商中,商业公会同意提薪30至40%,但工人"坚持罢工、以力量胁迫我方"。[107] 商业公会总监遂请求经济局出面干预。经一名官员于8月23日主持双方会谈后,调解达成,工会争取到60%的提薪。[108]
裁缝们也对服装商业公会施以类似压力。1944年4月2日,裁缝们发起罢工,无视工会试图与商业公会达成工资协议的努力。200余名工人毁坏机器和工具,以示抗议——他们的工资仅为建筑业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商业公会形容裁缝们有如一股原始力量:"其声势汹汹,我等只得加薪(日最低工资60元),三天内即与我方达成协议,皆大欢喜。如今他们已四散而去。虽有少数人已复工,但大多数工人仍未归位。"[109] 服装商业公会领袖徐荣达在致南京经济局的函件中,请求批准提高计件工资90%、材料费20%,"以便为数百家店铺恢复安定"。[110] 他在说明政府对丝棉服装的价格管制已损害店铺盈利之后,措辞间已然在暗示:他此番求助,不仅是为平息劳工动乱,也是在推动当局放宽价格上限管制。如果说劳方、乃至一定程度上的商业公会会以罢工或怠工相威胁来追求自身利益,那么社运会在维护秩序时也并非没有动用强硬手段。1942年8月1日,制革工人工会宣告罢工,社会运动指导委员会随即召集工会领袖,劝说其命令工人复工。劝说未见成效,社运会拘押了3名工人,至8月13日,一份提薪40%的协议终于摆上谈判桌。[111]
总体而言,由于国家对维护社会秩序有着强烈利益诉求,劳资纠纷的处理结果往往更有利于工人一方。从现有证据来看,每次调解所达成的工资涨幅,均高于雇主最初愿意让步的幅度。
表3记录了蜡烛制造业劳资纠纷后的历次工资涨幅情况。工人有时除计件薪酬外,还能获得其他形式的补贴。例如,1941年9月达成的协议将工人的茶水补贴从1元加至2元(一壶热水需1元),酒水补贴从0.4角提升至1角(10角等于1元)。1943年1月,工人还获得了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年终奖金。[112] 一般而言,工人按计件方式领薪,以每日生产的篓(籮)数计算,每次工资谈判的焦点也集中于每篓单价。在社运会召集的一次论坛上,工人估计每日可生产30篓,而雇主估计的日产量为30至40篓;工人估算每月工作20天,雇主则以24天计算月薪。
工资涨幅是否追上了通货膨胀的步伐?理想情况下,可以将生活费用指数与工资涨幅加以比较,但现有数据仅涵盖1943年1月至1945年5月。工人自身的陈述表明,工资涨幅根本追不上恶性通货膨胀的速度。1941年,针对社运会官员就生活成本所提问询,工会官员答复道:"即便雇主提供食宿,以目前高得离谱的生活费用,所领工资实在不足以养家糊口。"[113] 次年,新闻报道字里行间也回响着同样的心声——1942年4月至5月,各类商品价格骤然飙涨,"威胁着工人的生计"。尽管6月份工资大幅提高、并以新货币重新计薪,但7月物价再度上涨,使工人"重陷维持生计的困境"。[114] 在出版印刷业,1942年1月的谈判已实现60%的提薪,但到3月,工会便以通货膨胀为由,诉诸于雇主的道义良知:"原来的工资已提高了60%,但三个月过去,物价日日攀涨,维持生活愈发困难……我们希望雇主能够体察工人的疾苦。"[115]
表3 蜡烛制造业劳资纠纷处理情况
注:计件单位为"篓"(籮),即一篓蜡烛。1厘为0.001元,1分为0.01元,1角为0.1元。中央储备银行券(中储券)于1942年春取代法币。估算月工资基于每日生产35篓、每月工作24天计算。资料来源:NMA 10020030238(00)0006;10020030189(00)0005, pp. 64-65;NMA 10020030189(00)0005, p. 72;NMA 10020030510(00)0022, pp. 123-124;NMA 10020030178(00)0002, p. 23;NMA 10020030178(00)0001, p. 2;NMA 10020030320(00)0003, p. 11;NMA 10020030178(00)0002。
1945年5月,该工会领袖在致社会福利部的请愿书中写道,柴米油盐等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飞涨,已经翻番,原有工资根本无法维系生计,恳请本部和商业公会批准本工会倍增工资的要求并补贴生活费用,以使工人得以安心工作。[116]
当月,工人获得了91%的计件涨薪——这是整个战时所获最高涨幅之一,但仍远不足以追上价格翻倍的速度。制革鞋业同样是劳资纠纷高发行业,尽管数据不完整,亦呈现出类似规律。制鞋工会分别于1941年12月和1942年12月要求提高计件工资150%,1944年8月要求提薪100%。雇主的还价幅度为20%至40%。经社运会调处,历次计件工资涨幅分别为:1941年12月70%至80%,1942年8月60%,1942年11月40%,1942年12月30%至40%,1944年8月60%。[117] 同一月份不同工种涨幅各异,原因在于具体分工不同以及工人是否获得伙食补贴有所差异。使用机器的工匠(洋机)收入最高,手工缝制男鞋者(大帮)次之,手工缝制女鞋者(小帮)再次之;鞋底制作的收入高于鞋帮。享有包餐待遇的工人计件单价最低,只拿伙食补贴者单价居中,自备伙食者单价最高。1942年12月的月收入数据显示,以每月制鞋20双计,多数制鞋工人的收入在106至135元之间——数目微薄,但加上伙食补贴,勉强维持温饱。[118]
结语
社运会调处的劳资纠纷案件表明,南京社会经济中的这一行业部门完全由汪精卫政权独立管辖。也许正因为日本的影响只通过军事对物资和粮食的掌控而间接传导,工人才得以拥有更多空间,公开表达自身的经济诉求,并借助法团主义机制来维持生计。中国史学界惯用的两种分析框架——社会管控与抵抗——都不能充分解释手工业工匠的艰难处境,也无法涵盖其通过仲裁所取得的实际成果。支撑汪政权处理劳资纠纷的国民党劳工立法,确实对劳动者施加了一套社会管控机制;但工人们仍敢于以威胁罢工或短期怠工的方式打破规则,迫使雇主走上谈判桌。至于政治抵抗的模式——尤其是抗日抵抗——同样难以套用于此。在三路一场机器厂和浦镇机器厂等战略性大型工厂中,机械工人会蓄意怠工或在修理中留下隐患,致使运输机械故障频发,以此抵制日本人。他们在传唱中道出心声:"磨洋工,混饭吃,不给日本人卖命。"而在手工业部门,这种针对日本殖民统治的消极抵制行为却极为罕见。[119]
同样,现有史料对于共产党在战时是否渗透入手工业部门,保持着沉默。史学家指出,共产党地下工作的策略主要是组织学生和战略工业工人。至1942年7月,新四军第二师已与在华中铁道公司(华中铁道公司)下关站任职的南京铁路工人建立了联系,并鼓励他们对日本和汪伪统治展开破坏行动。[120] 相比之下,手工业工匠的直接行动是为了向国家和雇主施压以迫使其让步,而非颠覆现有体制。事实上,可以说:手工业工匠参与调解程序并持续生产日常消费品,实际上是在支撑这一汉奸政权,从而间接维系了日本的占领体系。工会领导层对仲裁程序的参与,表明了一种"中立合作"(neutral collaboration)的态度——一种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从众姿态,但并不意味着认同占领势力的意识形态。[121]
日本战败后,随着国民党重返南京,汪精卫政权各领导人相继以叛国罪受审。社运会所有执委会委员和历届主任均被判定为汉奸,处以死刑或监禁。这一判决的依据,很可能主要在于他们在伪政权中的显赫地位,而非其在社运会中的具体参与。事实上,丁默邨在为自己辩护时,力陈他在社会福利部所做的工作——包括创办贫民医院、学校和工厂,向居民发放大米、衣物和棺材——已切实减轻了南京居民的苦难,并以此为自身对抗战的贡献背书:"被告的福利事业,系奉中央政府(国民政府)之命令而为,目的在于保存国家元气,使沦陷区人民得以在中央发动反攻之时给予援助。"[122] 丁默邨的辩护未获采纳,于1947年7月被处决。梅思平在担任社运会执委期间,历任浙江省长、实业部长和内政部长,于1946年9月被处决。执委会同僚、教育部长李圣五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周佛海被判处死刑,后于1947年减刑为无期徒刑;周体弱多病,不久后在狱中病逝。至于社运会及后继社会福利部的中低层官员是否受到追究,以及商业公会和工会的领导人是否因战时参与调解程序而受到牵连,目前仍不得而知。1946年,全国性劳工运动勃然兴起。为应对这一局面,蒋介石国民政府着力扶植官方工会以控制运动走向,推行与生活费用月度波动指数挂钩的自动工资调整机制,并于1947年7月再度宣布禁止罢工。[123] 若当时确实建立了调解和仲裁委员会以处理恶性通货膨胀危机下的工资纠纷,那么南京这一套调解机制——尽管存在种种缺陷——极有可能以某种方式复苏,尽管它曾与汉奸污名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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