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2日,南京某高校教师陆某向市知调委提出调解申请,称其2007年发表的教学论文,被上海某公司指出存在引用不当、涉嫌侵犯他人学术作品著作权。该企业提出经济赔偿诉求,且拒绝陆某与原创作者直接核实案情,并向陆某所在院校送达函件反映相关问题。双方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矛盾僵持不下。陆某承认自身论文存在引用不规范问题,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认为对方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申请依托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处置争议。
收到调解申请当日,市知调委迅速指派资深著作权调解员承办该案。调解员第一时间梳理双方提交的论文比对材料、往来函件、沟通记录等证据材料,分批次组织双方开展线上单独沟通,精准锁定三大争议焦点:一是陆某论文引用不规范的事实认定;二是双方分歧较大的赔偿金额;三是论文撤稿、后续追责、院校投诉等附加诉求。
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释明学术作品合理引用边界与侵权赔偿裁量标准。一方面劝导陆某正视学术规范问题,主动履行撤稿、补偿等责任;另一方面引导维权企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索赔诉求,秉持合理维权原则协商方案。经过多轮线上磋商,双方差距逐步缩小,但仍存在顾虑。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消除双方隔阂,市知调委组织双方面对面会谈核验全部证据材料,现场充分陈述意见、交换协商方案。
2026年6月24日,双方当事人前往南京市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开展现场调解。调解员再次核对案件事实、阐明法律后果、平衡双方诉求,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此次案件是当事人主动寻求多元化解渠道、跨省知识产权纠纷柔性处置的典型案例。相较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大幅节约双方时间、经济成本,有效规避学术纠纷对教育工作者带来的职业声誉受损等不利影响,充分彰显知识产权人民调解柔性处置的独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