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南京市创新联合体备案建设工作指引》(附件4)有关要求,备案条件如下:
1. 牵头单位基本条件。牵头单位应为领军企业、新锐科技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重大科技平台等,在综合实力、科研水平、创新能力等方面均领跑行业,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龙头企业作为牵头单位的,原则上2025年销售收入应在2亿元以上,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独角兽企业2025年研发投入强度应不低于3%。重大科技平台作为牵头单位的,重点支持国家、省实验室,国家、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省、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能够基于行业共性关键技术、基础前沿技术攻关需求,开放共享创新资源,聚合产学研优势力量,集聚高校院所、企业等多方主体,通过资源导入、任务延伸、目标升级共同组建创新联合体。
2. 参与单位基本条件。参与单位包括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原则上应包含高校或科研院所。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具备较强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成员单位形成创新优势互补,并围绕攻关方向和目标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高校、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的,应拥有在本领域原始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相对稳定的人员梯队和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3. 至2026年市创新联合体资格有效期满的联合体(附件5),如需再次提出备案认定,按本通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