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御禾嘉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6年6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宁环罚告〔2026〕04013号),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陈述申辩,现该 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上级交办案件,2026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南京市秦 淮区秦虹路447号、449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 证,擅自使用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mart3DXs,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活动。经我局调查确认,你单位在使 用该设备过程中未收取费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8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工商登 记信息;
2、2026年4月8日你单位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 人身份信息;
3、2026年4月8日你单位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 位具备相应诊疗资质和条件;
4、2026年4月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2026年4月8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4月1日南 京市秦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办 理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辐射诊疗活动的行为;
5、2026年4月1日南京市秦淮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门诊病历 及收费票据一份,2026年4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部分患者诊疗记录及收费票 据,证明你单位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擅自使用一台口腔颌面锥形束计 算机体层摄影设备(型号:Smart3D-Xs,属于Ⅲ类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 活动的过程中未收取费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十五条第一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 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2026年6月15日你单位提交《行政处罚申辩书》,主要内容为:
1. 本次 违法属于主观无恶意、非故意违规单位。
2. 属于首次违法,无任何危害后果。
3. 接到检查后立即全面整改,积极消除隐患。
经研究,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1、3与本案的定性与裁量无关,故不 予采纳;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未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且无违法 所得,故我局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2予以采纳。 现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 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的规定,适用《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规则》表1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 元的)。经案件审议讨论研究,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00)。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 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元整(¥16300)”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南京市罚没缴款通知 单》的要求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单位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 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 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如果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THE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