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如供应商为非独立法人(即由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须同时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总公司对分公司出具的唯一的投标授权书;已由总公司授权的,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标人当前未处于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期内。
3.投标人当前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供以上信息网站网页截图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提供的截图如不符合要求,以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查询结果为准)。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双方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相同;
(2)双方法人谈判代表或财务人员存在重合;
(3)双方实际办公地址相同;
(4)一方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5)双方共同具有一名(含)以上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6)双方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亲属等利益关系。
5.投标人在法律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建设银行和招标代理机构。
6.投标人与建设银行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损害建设银行合法利益和声誉的情形,不存在针对建设银行的重大诚信问题。
7.投标人在资格审查时未处于建设银行系统内供应商禁用或退出期内、未处于苏州建行暂停合作期内、未因“营收依赖建行”、“串围标”处于建行系统内供应商暂停合作期内。投标人2023年1月1日以来在与建设银行苏州分行采购合作中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
8.投标人承诺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不存在下列情形,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
(2)重大并购或重组,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3)其他重大风险事项,影响正常采购合作。
9.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不存在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情形。如果第三方声称投标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的服务或服务成果侵犯其知识产权,并已就此对建设银行或投标人提起(包括威胁提起或很可能提起)法律诉讼程序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简称侵权诉讼),则投标人自知悉上述事项起将立即书面通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投标人将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10.被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通报或被其他同业禁入、在同类服务中发生纠纷或造成风险事件、被采购方列入黑名单的,不予准入。
11.投标人提供2022、2023、2024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首页、意见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标人有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按合并财务报表计,子公司不得使用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投标人损益表(利润表)中净利润至少一年为正。(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2年-2024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至2024年度无保留意见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且损益表(利润表)中净利润至少一年为正。2025年1月1日以后新成立的供应商无需提供)。
1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形式的分包、转包。
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承诺中标函发出之日后30日内取得全部所投产品的生产或代理资格,承诺具备保证及时供货及售后服务的能力。
2.投标人应具有所投标段(本项目项下标段1、2)对应同类商品业绩。投标人须提供一份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同类项目业绩合同。单份业绩合同须同时满足:1.合同采购内容中内至少含有本标段采购商品的3种商品;2.合同总金额为30万元(含)以上;3.合同签订时间为 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须提供框架协议或单项合同、合同项下的任意一张发票(或回款单、商品验收清单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合同内容中无明确总金额的,须提供相应结算发票,以提供发票累计金额计算合同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