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徐文,山东文登人也,生于一九六三年三月。少时求学,获研究生之资历,于一九八四年八月投身工作,八年之后,入党。其人早岁亦曾传道授业,任师范院校之教职,后辗转步入仕途。
徐文之初显,始于彭城。二零零一年三月,授徐州市云龙区委副书记,旋代区长、区长之职。越明年六月,调任沛县,历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至二零零三年十月,擢升为沛县县委书记,主政一方。二零零六年九月,更晋身徐州市委常委,兼市委宣传部长,仍掌沛县事。后移任徐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权柄愈重。
然其仕途未尽于此,二零一三年十二月,转赴商海,任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至二零一五年六月,复掌要津,出任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司国之重器。
然观其行迹,早在沛县主政之时,贪欲已萌。据查,自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八年间,徐文或直接运用权柄,或假借地位形成之便利,通过其他官员为请托者谋取利益。
其所谋之事,涉及土地出让合同之解除、建设用地之竞买、工程之承揽、官职之调整提拔,乃至刑事案件之处理,范围甚广。其人或亲自出面,或经由特定关系人,收受、索取巨额财物,累计折合人民币六百二十二万余元。
尤有甚者,其在常务副市长任上,竟与黑恶势力交通,收受彼等所奉财物,为之提供资金襄助与外部支持,甘为“保护伞”,败坏纲纪。
天道昭彰,疏而不漏。二零一八年十二月,省纪委监委公告,邹徐文因涉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
翌年六月,其恶行确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之处分,旋即由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批准逮捕。七月,镇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公诉。
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邹徐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部分属索贿,依法从重惩处;虑及其到案后能供述罪行,退缴赃款,予以从轻。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其受贿所得尽数追缴,上缴国库。
史臣曰
太史公尝言:“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然士大夫食君之禄,担民之望,岂可效市井之徒,以权为舟,尽载私货耶?观邹徐文之仕途,不可谓不显,自县令至郡守,复掌国有大企,皆是要害之位。惜其初心尽泯,贪欲横生,手握权柄即为觅金之钥,身居高位反成黑恶之伞。十数年间,巧取豪夺,竟至六百余万之巨,可谓欲壑难填。昔时座上客,今为阶下囚;往日不义财,悉成定罪赃。十二年囹圄,六十万罚金,实乃其咎由自取。此案足为后世鉴:为官者当畏法度、知戒惧、守底线。权力乃公器,一丝一毫,皆属人民,用之谋私,终将倾覆。
彭城墨吏录:李连玉
江南墨吏录:王武龙
江南墨吏录:王昊
南通墨吏录:高山
江宁墨吏录:张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