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以“腰椎间盘突出,无法下床,需长期休养”为由,连续向所在公司申请病假,累计82天,并提交多家医院出具的11张病假证明。公司初期批准部分申请,但后续发现周某病情实际仅为轻度,与“无法下床”的描述明显不符。在公司提出为其提供合适工作条件等保障措施后,周某仍未返岗。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以周某病假申请弄虚作假,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与周某的劳动合同。经劳动仲裁程序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公司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周某在病假期间有多次外省出行记录,包括跨省去看演唱会等,未如实告知公司。南京建邺法院一审认为,周某跨省出行记录与“无法下床”的病情描述严重矛盾,证明其身体状况未达需长期休养程度,且在病假申请中隐瞒关键事实,违反诚信原则,公司依规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合法,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某上诉后,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