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同治年间金陵厘捐总局票据
清末,南京新廊北侧的糟坊巷有“一院一局两厅一所”——钟山书院、金陵厘捐总局、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江宁看守所。
前文说到,位于今太平南路中段西侧的钟山书院毁于咸丰兵火。曾国藩复城后,命于今长乐路北侧糟坊巷收买民基重开钟山书院。光绪七年(1881)年底,钟山书院迁回原址办学。钟山书院迁出糟坊巷,金陵厘捐总局迁入。宣统二年(1910)七月,金陵厘捐总局并入江南财政公所,迁往中正街(今白下路)北侧、复兴巷西侧即今南京市工人文化宫地块。同年十一月,金陵厘捐总局糟坊巷原址设立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江宁看守所(此时的江宁,指江宁府即南京)

▲清宣统二年(1910)《陆军学堂新测金陵省城全图》标注的“厘捐局”即“金陵厘捐总局”
金陵厘捐总局
光绪二十五年(1900)陈作霖《东城志略》载:“稍北为莲子营,为槽坊巷(注:今糟坊巷),有厘捐总局寄此,理财抑末有微权焉。”又清宣统二年(1910)《陆军学堂新测金陵省城全图》标注今南京市第二十七中学、夫子庙金榜大市场一带有“厘捐局”。
“厘捐局”“厘捐总局”,全称“金陵厘捐总局”,“剂其本息抽税之”,从1853年初设时征“水厘”到1865年征“百货厘”。光绪七年(1881)印行的《续纂江宁府志》卷之六《实政》载:“厘捐局。咸丰三年(1853),刑部侍郎雷以諴督兵扬州,立行商税厘之法,为东南厘捐之始,营员掌其事。嗣以江宁布政使、两淮盐运使掌之,专收水厘。局旧设扬州。同治三年(1864)六月,移局江宁。四年(1865),以道员一人会同布政使经理,总百货之盈虚、良窳,剂其本息抽税之。江宁所属分局四:曰大胜关局(辖赣洲头上卡、下卡);曰下关局(辖江口分巡),皆隶上元、江宁境;曰六合局(辖通江集、段腰、瓜埠、东沟四分卡),隶六合境;曰大河口局,亦隶六合境(辖龙潭分卡,句容境也)。”
厘金,原是清咸丰年间为筹集军饷而对城镇商户强制性收取的一种费用,后逐渐推广至全国,并演变为晚清重要的新税种。咸丰三年(1853),清刑部侍郎、江北大营帮办雷以諴在扬州创设厘金局,称江北厘捐总局,江宁、扬州、通州、海门的厘权归其管理。同治四年(1865),江北厘捐总局迁至南京仪凤门外,改名金陵厘捐总局,管辖区域同上。光绪七年(1881)年底,钟山书院从糟坊巷迁回原址太平路钱厂桥,不久,金陵厘捐总局从仪凤门外迁入糟坊巷。宣统二年(1910)七月,金陵厘捐总局、江南筹防局、金陵防应支应局、江南筹款局归并,改设江南财政局。不久,又更名为江南财政公所。江南财政公所,旧址在今白下路复兴巷以西,详见推文《清代白下路257号:理事同知署→保甲总局→筹防局→财政局》。

▲光绪《续纂江宁府志》卷六《实政》载厘捐局,文中“光绪三年”实为“同治三年”
南京“法院”“检察院”的前身
——晚清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
清代,各省设按察司,后改提法使司(俗称臬司),为司法机关,道、府以下(包括州县等)地方行政衙门都兼理司法,在县级衙门设有刑房,聘任刑席(俗称刑名师爷)专司其事。清末司法改革,从光绪三十三年(1907)起,在各大城市设立地方审判厅,受理民刑诉讼案件。
清宣统二年(1910)七月,位于南京糟坊巷的金陵厘捐总局归并至新设立的江南财政公所。同年十一月,于金陵厘捐总局糟坊巷原址设立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江宁看守所等单位,开启南京历史上最早的独立审判机构、独立检察机构。此前,设江南审判研究所于张府园,设江南监狱传习所(监狱学堂)于四象桥浙江会馆(后迁明瓦廊与三元巷口),设江宁罪犯习艺所于老虎桥。
江宁地方审判厅以江苏第一高等审判分厅(驻江宁即今南京)为上一级审判机关,下辖江苏省城第一、第二初级审判厅,以及武进、丹徒、吴县等21个县初级审判厅的上述案件。
江宁地方检察厅以江苏高等检察厅为上一级审判机关,下设设第一、二初级检察厅。
江宁看守所,非光绪三十一年(1905)设立的江宁罪犯习艺所(在老虎桥,即后来的老虎桥监狱),而是与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匹配的看守所。
民国成立,清末江宁地方审判厅、江宁地方检察厅、江宁看守所如何演变,且看下回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