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企业应当对引进海外人才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企业,追回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已享受引才用才示范单位奖励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重大创新平台可参照企业享受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补贴。
第八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补贴由市与享受资助企业纳税所属区分级负担,其中:市对江北新区(含浦口区)承担20%,对建邺区、雨花台区、栖霞区、江宁区、溧水区承担30%,对玄武区、秦淮区、鼓楼区、六合区、高淳区承担40%。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政策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