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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5月,某监狱将其监区某项目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等发包给被告江某集团,张某俊系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另查明,被告关联案件中,江某集团提交其徐州分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内部承包考核责任书》,该责任书显示王某以46874600元的价格承包了案涉工程,江某集团徐州分公司收取管理费。
庭审中,厉某陈述,2019年11月20日,他让张某作出结算单并签字,拿到结算单后原始结算资料就遗失了,故本案中无法提供原始结算资料。
庭审后,经法院询问,厉某通过王某去案涉工程施工,施工范围都是王某安排,厉某不清楚王某和江某集团的关系,因听说王某破产,所以只起诉了江某集团。
王某称自己是江某集团南京办事处的职工,案涉工程系其内部承包,但其或江某集团均未与厉某签订过合同,其不认可张某签字的结算单,厉某的工程款已结清。
被告江某集团认为,原告主张工程款应当就其施工范围、施工工程量、工程款数额等事实进行举证,上诉人既无书面合同证实其实际施工范围及工程量,也无其他任何施工资料或者现场书面材料印证其施工范围及工程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南京法院观点:
本案中,厉某系某监狱新建项目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对于厉某的具体施工范围、施工工程量,厉某并无书面合同证实,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
其提交的显示张某签字的结算单即便系张某所签,因签字时间为2019年11月20日,而张某于2016年2月后即已离职,且2017年与江某集团发生劳动争议之诉,故张某与江某集团存在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现案外人王某及江某集团均对该结算单不予认可,并否认尚欠厉某工程款,厉某又无施工合同、工程签证等工程结算资料予以印证,其仅以该结算单要求确认其施工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证据不足,因此驳回厉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总结:
1、有些工程主体很多,搞不清楚其中的关系。由于建筑市场的特殊性,工程分包、转包的情况很常见,因此必然涉及多个主体。因此,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首先就是要分析其中的主体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分析法律关系,选择诉讼策略。比如本案,厉某到底是起诉王某还是江某集团,以什么样的理由起诉江某集团,这些都要考虑清楚。
2、没有和相关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工程不管从哪个人手里面承接的,首先第一要务是要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要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情况、承包范围、工程概况、工程结算及付款条件等。没有签书面合同的话,到时候面临的问题就是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举证证明事实合同关系,这是非常麻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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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1、某工程公司诉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调解成功,支持金额2000余万元。
2、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江苏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被告江苏某工程公司一审胜诉,法院驳回原告诉请,诉争金额1000余万元。
3、陈某诉浙江某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4、南通某公司诉南通某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获得胜诉。
5、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胜诉。
6、南京某公司诉南京某建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代理原告追讨工程款,获得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