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鹤门遇难同胞纪念碑
全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仙鹤门遇难同胞纪念碑”,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社区附近,是为纪念1937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期间在当地遇难的同胞而设立的纪念设施,由玄武湖街道于1980年后建成。
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占南京东郊马群、仙鹤门一带,俘获抗战官兵及民众15000余人。同年12月18日,日军分散多处将4000多名平民及战俘集体屠杀。次年春季,仙鹤村附近仍有大批尸体遗存于麦地,村民谭庆瑞、和允兴、仇兴中等自发将约七百具遇难者遗骸就近掩埋于“大坟”内。纪念碑由左右分立的两块石碑构成,分别镌刻碑名与碑文,后方为掩埋尸骨的土丘。碑文记载了日军暴行及村民收殓经过,2014年起该纪念碑被纳入国家公祭日同步公祭场所。
发展历史
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占南京东郊马群、仙鹤门一带,俘获我抗战官兵及民众15000余人。同年12月18日,日军分散多处将4000多名手无寸铁的平民和俘虏集体屠杀。1938年春,村民们自发将遇难同胞的尸骨,分别就近掩埋于一座“大坟”内。此座“大坟”内掩埋尸体约七百具。仙鹤门遇难同胞纪念碑即为对死难者的纪念。
景观
土坡上有树,碑被挡住,在下面并不容易发现。绕过去,走上几级台阶,仙鹤门遇难同胞纪念碑就在眼前了。碑名、碑文分两块石头左右而立,碑后就是隆起的“大坟”。碑文上清楚地介绍:1937年12月13日,侵华日军攻占南京东郊马群、仙鹤门一带,俘获我抗战官兵及民众15000余人。同年12月18日,日军分散多处将4000多名手无寸铁的平民和俘获集体屠杀。翌年春,仙鹤村附近尚有大批尸体横躺在村外麦地里。据当地居民谭庆瑞、和允兴、仇兴中、和允州、盛文金等共同回忆,1938年春,村民们曾自发将遇难同胞的尸骨,分别就近掩埋于一座“大坟”内。此座“大坟”内掩埋尸体约七百具。
附录
仙鹤门是南京明城墙外郭城十八座城门之一,始建于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是为弥补和加强南京明城墙京城的防卫而建造,位于今南京市玄武区,因邻近汉代所建仙鹤观得名。城垣以丘陵、垒土为主,城门段加筑城砖,城高8—10米,墙顶宽6—8米,东南接麒麟门,西北连姚坊门,属明代城防体系重要组成部分。
清末至民国时期,仙鹤门逐渐衰败,地表建筑无存,现存遗址位于仙鹤茗苑东门与燕西线交汇处,已改建为仙鹤门遗址公园。周边陆续建成游客服务设施。
外郭介绍
外郭,即外郭城,为弥补和加强南京京城的防卫,朱元璋于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下令建造。
外郭,俗称土城头,城垣本体以丘陵、垒土为主,只在城门等一些防守薄弱地段加筑城砖。外郭平面形状大致呈菱形,周长号称 180 里,实际为120里。现今外郭城门无存,但在麒麟门至仙鹤门等地还可以依稀看到当年的城垣遗迹。
史载:外郭全长达180里,洪武年间开筑城门16座。城垣本体以丘陵、垒土为主,只在城门等一些防守的薄弱地段加筑城砖,所以俗称“土城头”。就方位而言,外郭的形状为菱形。最北的城门为观音门、最东的城门为麒麟门、最南的城门为夹岗门,西边的外郭城垣未合围,留下的南北豁口分别延伸至长江边。
立法保护
南京城墙是南京的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是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建成以来,对南京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对南京城市特色的塑造以及城市格局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南京城墙的保护工作一直以来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
1996年4月,南京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南京城墙的规划、保护和管理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墙保护管理体制的变化,南京城墙保护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现有关于南京城墙保护管理方面的规定,与城墙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南京城墙保护条例》经2014年12月30日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制定,2015年1月16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保护和利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程40条,例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28日南京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制定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予以废止。除现存的20多公里明代京城城墙及皇城、宫城城墙外,总长达60多公里的明城墙外廓也被纳入保护范围。
条例规定,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前已经存在的建(构)筑物,不得翻建、改建或扩建;影响城墙保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造、拆除;城墙保护范围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影响城墙保护的建(构)筑物;宫城遗址范围内及其城墙遗址外侧1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建(构)筑物;皇城城墙遗址上不得新建建(构)筑物,逐步拆除现存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建(构)筑物及原城墙拐点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进行展示;外郭墙基(体)两侧各划定30米至50米的公共绿地,可以采用绿化景观标示城墙走向。
城墙沿线的建筑将被严格限制高度。在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建(构)筑物的,其高度不得超过所在地区城墙高度。条例对建筑的高度也进行了细化:其中,遗址、遗迹段不超过十二米,建设控制地带以外至一百米范围内不超过十八米。体量、风格、色调、密度应当符合城墙保护规划要求,与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公共利益确需突破上述高度控制标准的,应当进行景观视线影响分析,向社会公示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按照城墙保护条例,城墙的城砖、条石、内包夯土、门楣、碑石、礌石及古建构件等属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城墙上的城砖铭文也不得擅自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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