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全方位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战略安排,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第二十三条创新性地规定了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是适应信息化、智能化要求而形成的“数智条款”,对打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信息孤岛”、通过数据融合实现生态环境智能化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典其他分编对各领域、各层级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共同形成了生态环境信息共享的体系化制度框架。其主要特征是:以各级政府为主要主体,包括横向部门间共享、纵向层级间共享、特定环境信息的部门间共享三个方面的内容。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仍然存在一些体制机制的障碍,需要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通过配套规制加以细化,在法典所确立的框架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具体可操作的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强制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原则,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分级分类共享规则,强化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和技术支撑机制,实现全部门、全领域、全过程的生态环境数据融合、信息交换和深度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设立生态保护补偿专章,明确了由财政纵向补偿、区域横向补偿与市场机制补偿构成的制度体系,此举在立法体例上终结了生态保护补偿“编章归属”的理论争议,也将其适用范围明确拓展至“减污、扩绿、降碳”的生态环境全领域。生态保护补偿适用原则上是对“法定责任之外的努力”所给予的激励,同时包含对“改善行为”的例外补偿。优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格局,既要发挥财政补偿的兜底保障功能,又要激活市场补偿在资源配置中的优势,通过确立分层补偿标准、设立省际横向生态补偿引导基金以及构建中央主导的协商与争议解决机制,进一步厘清财政纵向补偿和区域横向补偿的适用边界,推动各补偿机制之间的协同适用,从而实现生态保护补偿在法典框架下的规范展开。
作者:曹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佃宛霓,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和出台前,以单行法分散规制环境污染的模式逐渐暴露出规制对象分散、规制环节衔接不畅、规制手段冗杂与规制范围滞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通过调整规制对象、衔接规制环节、整合规制手段及扩展规制范围实现了环境污染法律规制的转型,体现了我国污染防治法从还原论到系统论、从复杂化到体系化、从损害预防到风险预防的转变。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的实施应当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第一,污染防治配套规范的体系化,包括已有配套制度规范的修订、更新和新配套制度规范的补充;第二,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完善,包括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协作;第三,污染防治与其他领域规范的衔接,包括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