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副所长自导自演“缉毒大片”,害了6个孩子换5年刑——这波操作“刑”不“刑”?
---2024年1月设局,2026年4月宣判,这笔账到底怎么算的?
前几天,一条新闻刷屏了: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马某,因为欺骗他人吸毒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案三名社会人员也一并获刑。
刚看到标题你可能会想:警察抓毒贩被判刑?是不是搞反了?点进去一看才知道,这事儿比电影还敢编——不是警察抓了毒贩,是警察自己当了“毒贩”,给6个未成年人送毒烟、骗他们吸、然后再抓他们。
用网友的话说:这哪是缉毒执法啊,这分明是“自产自销一条龙”。
今天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件事——分三步走:时间线捋一捋、为啥审了这么久、这位副所长到底还犯了哪些罪、如果全算上能判多少年。全程大白话,不整那些云里雾里的法律术语。
咱们先像看剧本一样,把这场“副所长自编自导自演”的荒唐大戏,一帧一帧拆开来看。
第一幕|2023年10月:毒品“转正”,成了致命道具
先交代一个背景:依托咪酯,俗称“太空油”,是一种医用麻醉成分,但有不法分子把它加进电子烟油里,当“上头烟”卖。吸了会产生幻觉、肌肉抽搐甚至昏迷。2023年10月1日起,国家正式将依托咪酯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也就是说,从那天起,依托咪酯在法律上就是“毒品”了,贩卖它就是贩毒,吸它就是吸毒。
第二幕|2024年1月:任务压顶,动了歪心思
时间来到2024年1月。马某是南京某派出所的副所长,手上有“查处任务”要完成——类似KPI考核,完不成可能影响评优晋升。
于是他找到社会人员徐某,让徐某帮他“搞线索”。问题是,徐某手上也没什么真线索。徐某就问马某:“依托咪酯的线索可以吗?”马某点了头。
注意这个细节——是副所长亲口认可了“依托咪酯”这个选项的。一个管禁毒的副所长,不可能不知道依托咪酯三个月前刚被正式列管为毒品,他只是不在乎。
第三幕|宾馆房间:6个孩子被推进火坑
徐某通过别的人脉,召来了6名未成年人。马某这边也没闲着,他亲手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了徐某。徐某等人带着电子烟,把6个未成年人领到一家宾馆,骗他们吸了下去。
也就是说,这出戏的“道具”——含毒电子烟——是副所长本人提供的。而这些孩子根本不知道烟里加了什么。
一个本应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的警察,亲手把毒品送到了孩子嘴边——这画面光是想象一下,就让人后背发凉。
第四幕|“收网”:自产自销的“缉毒战果”
孩子们吸完毒,徐某立刻联系马某。马某带着人赶到现场,“查获”了这6名吸毒的未成年人。一场“缉毒行动”圆满收官,“任务数据”有了,功劳簿上又可以画一笔了。
这套流程,行云流水,像极了“自产自销”——自己造案、自己破案、自己立功。唯一的问题就是:这是犯罪。
第五幕|2026年4月:迟到的判决
又过了两年多,2026年4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马某犯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名社会人员也因该罪被判刑。
这出荒唐的“造案大戏”,终于落下了帷幕。
很多人看到时间线都会问:2024年1月犯的事,2026年4月才判下来,怎么要这么久?
这里需要科普一下司法流程,不是法院“磨洋工”,而是流程本来就这么复杂:
第一步:侦查阶段。 别看马某就是警察,这案子他自己“查”不了。案发后马某落网,这件事涉及警官犯罪,需要回避,很可能是由上级公安或检察机关直接介入侦办的。光是调查取证、审讯、追查同案犯,再加上案情复杂又敏感,侦查羁押期限加延期,少说几个月就过去了。
第二步: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院。检察院要审查全部卷宗、提讯嫌疑人、可能还要退回补充侦查(法律规定最多可以退回两次,每次一个月)。这又是一大段消耗。
第三步:审判阶段。 法院受理后,按规定要在两到三个月内宣判,但碰到案情复杂、涉及多名被告人、社会影响重大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还能再延长。马某案涉及警官犯罪、多名未成年人受害、社会人员共犯,属于典型的“复杂案件”,审得细、慎之又慎,是完全正常的。
还有一个隐藏关键: 马某是副所长,在系统内干了这么多年,人脉关系不知“盘”了多少层,查他就像“剥洋葱”,剥开一层还有一层。有人曾质疑过,这案子在系统内真的没有阻力吗?会不会有老同事、老领导想要“捂盖子”?虽然没有任何公开信息证实这种猜测,但两年多的审理周期,至少给了人们想象的空间。
归根结底,两年多的时间看似漫长,但对于一桩“执法者设局构陷未成年人吸毒”的重大敏感刑事案件来说,每一步都不敢含糊。当然,从另一个角度看,如果执法系统内部能少一些“保护主义”的干扰,这案子或许还能更快一些。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法院判了“欺骗他人吸毒罪”五年,是不是太轻了?马某还犯了别的罪吗?如果全都算上,他能进去几年?
咱们先把法条掰开来捋一捋。
《刑法》第353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且,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
马某这边“情节严重”buff叠满:受害人均为未成年人、一次骗了6个、利用执法者身份。法定刑是三年到七年,法院判五年,是在这个区间内从重处理的,法律逻辑上说得通。
这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马某除了已判的罪名,是否还涉及其他刑事犯罪?咱们来一一分析。
这是可能性最大的一条。
法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徇私舞弊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仔细对照:马某是派出所副所长,正儿八经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利用打击毒品犯罪的法定职权,却将其异化为“制造毒品犯罪”的工具,这就是典型的滥用职权;他制造了6名未成年人吸毒的后果,导致这些孩子受到毒品侵害甚至要承担吸毒的法律后果,这是“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典型表现。而且他的行为带有明显的“徇私”色彩——为了完成考核、保住自己的政绩,这就是“徇私舞弊”。
那为啥一审法院没定这个罪?这就牵涉到一个法律原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简单说,马某的同一行为(给未成年人送毒烟)同时碰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滥用职权罪”两条红线。法院通常会从一重罪处罚,欺骗他人吸毒罪在有“情节严重”加码后最高能判七年,滥用职权罪一般情形最高判七年,但徇私舞弊情节特别严重可达十年。两者比起来,滥用职权罪在极端情况下更重。不过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倾向用“欺骗他人吸毒罪”这个更精准的罪名来定性他的行为。
“欺骗”和“引诱、教唆”虽然写在同一法条里,但含义不同。“欺骗”是隐瞒真相(比如不告诉孩子们烟里有毒品),“引诱”和“教唆”是通过诱导、劝说、怂恿等方式让本没有吸毒意图的人产生吸毒意图。
马某和徐某等人的行为虽然判决书上定的是“欺骗”,但从实际案情看,如果他或徐某对孩子们说过“来,这个可好了”“吸了这个可爽了”“没事的这不是毒品”之类的话,就具备了“引诱、教唆”的要素,也是同一个法条下的从重情节。何况法条明确规定: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法院判处五年,这个从重处罚因素肯定已经在量刑时考量过了。
这个罪名有点特殊,需要专门说一说。
法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马某是警察,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他把吸毒行为引诱、主动促使发生,再对无辜者立案追究,这符合“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的特征。但是——这里有个关键的“但是”——那6名未成年人客观上确实吸食了毒品(虽然是被人诱骗的),所以他们在形式上属于“有吸毒事实”。司法实践中,如果被追诉人客观上确实有该行为(即便是在引诱之下发生的),通常不易被认定为“对无罪的人进行追诉”。所以这条罪名成立的可能性相对较低,但如果检察机关深入追查,也不是绝对不可能。
马某亲手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交给徐某。依托咪酯作为第二类精神药品,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如果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是有可能构成非法提供毒品罪的。但结合案情来看,他提供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让徐某去“欺骗”未成年人吸毒,主观恶意更加严重。因此,这个行为通常会被吸收到欺骗他人吸毒罪这一整体犯罪计划中去,成为主罪的一部分情节,不再单独定罪。
这个推演虽说是假设,但完全有法律基础,咱们一项项算,看看这位副所长“亏没亏”。
假设一:欺骗他人吸毒罪(已判)+ 滥用职权罪【基本刑】
假设二:欺骗他人吸毒罪(已判)+ 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
假设三:如果还认定了徇私枉法罪
法律上限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以马某目前被判的五年来看,就算叠加其他罪名,总刑期也很难超过二十年这个天花板。但重点不在于单个罪名能判多少年,而在于——如果认定其为滥用职权罪,该罪名带来的政治后果和社会评价,远比欺骗他人吸毒罪更重。这意味着对执法权力的滥用、对公职人员身份的背叛,是更根本性的一种否定。
目前来看,一审法院是采取了相对保守的定罪策略,只认定了欺骗他人吸毒罪这一个罪名。是否会有检察机关就其他罪名补充起诉,或者二审是否会有调整,都还要继续关注。
说完了时间线、聊完了罪名,最后说几句掏心窝子的话。
一个副所长,为了完成“查处任务”,亲手给6个未成年人送上毒品——这件事本身,已经超越了普通人对“执法失范”的理解,直接迈入了“魔幻现实主义”的领域。
有媒体评论说得好,这已经不是“钓鱼执法”了,是“杀良冒功”——只是这次用的是毒烟。而这种行为的根源,除开马某个人丧心病狂之外,还有一些指标考核的畸形逻辑在作祟。当查处任务变成僵化的考核指标,就会冒出这种“用犯罪数据充业绩”的荒唐事。
有网友调侃说得好:这哪里是“严格执法”,分明是“编个法再执”。
五年刑期,对一个副所长来说够不够重,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秤。但更重要的,是搞清楚这出“造案大戏”从头到尾到底哪些人参与、哪些人默许、哪个环节出了问题。法院已经判了一圈,但公众的追问不会停:谁下的指标?谁定的考核?谁批准了这样的“侦查方案”?那些被诱骗吸毒的孩子,谁来弥补他们被毁掉的人生?
这个案子,如果只是把马某送进监狱就算翻篇了,那才是真正的悲剧——因为“马某”可能不是一个人,而是一套出了问题却没人敢动的机制。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比什么都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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