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它不是普通的判决书,而是意味着:
法院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认定被执行人(张某洪、***)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所以申请执行人不得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已经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简而言之:博恩花园业委会张某洪,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法院判决败诉,且未主动履行,被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重批判:业委会的“道德高地”是纸糊的
就在五天前(2026年5月11日),博恩花园业委会刚刚发布了一份《公开说明》,通篇指责一位退休教师“背弃师德”“偏执自大”“自私狭隘”“权欲膨胀”“无赖行径”,以近乎辱骂的方式,试图将自己塑造为“公道正气”的代表。
然而,这份执行通知书告诉我们一个截然相反的事实:
业委会主任本人,就是一个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而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
这就引出了一个极其讽刺的问题:
一个被法院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且拒不履行判决被强制执行的业委会主任;
一个需要法院在2023年5月25日(注意这个日期——距今天仅过去约三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的人;
有什么资格、有什么脸面,以“官方”名义,指责他人“造谣抹黑”“诋毁声誉”?
这不是“公道正气”,这是“贼喊捉贼”。
第二重批判:“好了伤疤忘了疼”不是健忘,是惯犯
你说“业委会口无遮拦,经常诋毁辱骂业主,这不是第一次了”。这份执行通知书印证了这一点。
结合搜索到的相关案例,我们可以看清这类行为的法律定性:
(一)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根据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规则,构成名誉权侵权需要满足: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业主群等“由不特定关系人组成,具有公共空间的特性”的场合,发表贬损他人的言论,很容易被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二)法律明确禁止“口无遮拦”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本应是遵纪守法的表率。但博恩花园业委会主任却成了名誉权侵权的被执行人。这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失当的问题,而是严重损害了业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公信力。
(三)“好了伤疤忘了疼”意味着什么?
业主的执行通知书落款日期是2023年5月25日。这意味着,大约三年前,张某洪刚刚被法院强制执行过。
然而,从2026年5月11日的《公开说明》来看,业委会显然没有从这次法律教训中吸取任何东西。
那份《公开说明》中依然充斥着“偏执自大”“自私狭隘”“权欲膨胀”“无赖行径”等贬损性词汇;
那份《公开说明》依然以“官方”名义,对一位业主进行含沙射影的负面评价;
那份《公开说明》依然试图通过“道德审判”来替代法律程序。
这不是“健忘”,这是“惯犯”。 一个刚刚被法院强制执行过的人,转眼又用同样的方式对待另一位业主——这说明,业委会根本没有把法律放在眼里,也没有把业主的权利放在心上。
第三重批判:两份文件的对比,暴露了业委会的双重标准
将2026年5月11日的《公开说明》与这份执行通知书放在一起对照,业委会的双重标准一目了然:
这套双标揭示了一个真相:业委会不是不懂法,而是选择性懂法——当法律对自己有利时,就高举法律大旗;当法律对自己不利时,就拒不履行,直到被强制执行。
第四重批判:业委会《公开说明》中的“法律威胁”更显苍白
在《公开说明》中,业委会义正辞严地写道:
“若该业主后续仍继续编造虚假谣言、持续诋毁业委会声誉……本届业委会将果断依法固定全部证据,采取报警报备、民事诉讼、法律追责等一切合法措施。”
这段话现在读来,讽刺意味十足:
一个被法院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且被强制执行的人,有什么资格以“法律”的名义威胁他人?
一个连自己的法定义务都不主动履行的人,有什么脸面说“坚决维护合法权益”?
一个因“口无遮拦”而败诉被强制执行的人,有什么底气指责他人“造谣抹黑”?
这正如古语所言:“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业委会主任自己就是一个法律上的“失信者”(指不履行法定义务),却要代表业委会去“依法维权”——这不仅荒谬,更是对法律的最大嘲讽。
第五重批判:深层问题——业委会的权力没有制约
这一系列事件的根源,不在于某个人的个人品德,而在于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博恩花园业委会的权力运行缺乏有效制约。
业委会主任之所以敢“口无遮拦”,是因为:
这正是《公开说明》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业委会将自己定位为“道德裁判所”,而不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他们花大量精力去“批判”一个业主,却不花精力去解决业主真正关心的实际问题(比如停车收费的合法性、投票限制分红的合法性)。
总结:从这一纸文书看博恩花园业委会的真实面目
这份执行通知书,是一面照妖镜,照出了博恩花园业委会的真实面目:
道德虚伪:高喊“公道正气”,却因侵害他人名誉权被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意识淡薄: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需要法院强制执行才肯“认账”;
双重标准:对别人动辄“法律追责”,对自己却“拒不履行”;
权力傲慢:以“官方”名义点名批评业主,却无视自己刚刚因同样行为败诉;
好了伤疤忘了疼:被执行不到三年,又以同样的方式对待另一位业主。
业委会在《公开说明》中说:“社会良性发展离不开正能量引领,小区自治更需公道正气支撑。”这句话本身是对的。但问题是——
一个连自己违法都不认账的业委会,有什么资格谈“公道正气”?一个刚刚被法院强制执行过的业委会主任,有什么资格以“法律”的名义威胁他人?一个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自治组织的领导,有什么资格自称“遵纪守法”?
真正的“公道正气”,不是靠骂人骂出来的,而是靠依法办事、尊重业主权利做出来的。 博恩花园业委会如果真想维护自己的公信力,首先要做的不是发《公开说明》骂人,而是:先把自己欠的法律账还了,然后在法律框架内,正面回应业主的实质性质疑。
否则,说再多“公道正气”,也不过是“业委会”式的自导自演——只不过这次,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已经戳穿了这场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