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是苏州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为起草部门。现按照立法程序,将《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司法局立法处(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5楼506室,邮政编码:215006)。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c@szsfj.suzhou.gov.cn。
附件:
1.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送审稿)
2.关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三章 保护职责
第四章 防止水源污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阳澄湖水源水质,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阳澄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政府(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区、姑苏区人民政府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将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加大保护资金投入,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优化水平,改善阳澄湖水生态环境质量。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阳澄湖地区控制性规划,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条苏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太湖地区保护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污防和太保委员会)履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职能。污防和太保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污防和太保办),负责日常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并有权对污染阳澄湖水源水质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的工作实绩,作为相关政府负责人、主管部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章 保护区的划定
第八条 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并设置标志。
保护区示意图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以阳澄湖集中式供水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傀儡湖、野尤泾整个水域以及傀儡湖沿岸至顺堤河外侧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第十条 二级保护区:阳澄湖、傀儡湖及沿岸纵深一千米的水域和陆域;上述范围内已划为一级保护区的除外。
第十一条三级保护区:西至元和塘,东至张家港河(自张家港河与元和塘交接处往张家港河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南到娄江(自市区外城河齐门始,经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与娄江交接处止),上述水域及其所围绕的三角地区已划为一、二级保护区的除外;市区外城河齐门至糖坊湾桥向南纵深二千米以及自娄门沿娄江至昆山西仓基河止向南纵深五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张家港河(下浜至西湖泾桥段)、张家港河下浜处折向厍浜至沙家浜镇小河与尤泾塘所包围的水域和陆域。
第三章 保护职责
第十二条 污防和太保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定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划计划、工作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等;
(二)协调解决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督促落实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污防和太保办的职责:
(一)组织推动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二)组织开展水源水质保护与科学合理利用的研究,协调解决保护中的有关事项;
(三)定期向污防和太保委员会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四)完成污防和太保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相关政府的职责:
(一)具体实施阳澄湖地区控制性规划和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规划,并纳入任期责任目标;
(二)采取有效措施,优化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等,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组织开展植树造林、保护湿地、生态修复等工作,实现水质控制目标;
(三)组织属地保护区内蓝藻打捞和水草管护;
(四)组织开展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及日常维护和巡查;
(五)向公民普及保护水源水质的科学知识;
(六)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报告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明确阳澄湖水质保护控制目标,对保护区内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三)依职责开展保护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
(四)组织开展湖体和主要入湖河道水质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完善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五)组织开展阳澄湖蓝藻预警监测;
(六)制定蓝藻暴发应急预案、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件;
(七)组织研究水体生态修复、富营养化治理等措施对策。
第十六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保护区内国土空间规划,对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利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阳澄湖地区控制性规划,对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统一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市水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保护区内取水许可,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水环境影响论证;
(二)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建设;
(三)督促、指导相关政府蓝藻打捞、水草管护、生态清淤等工作;
(四)制定阳澄湖岸线利用和保护规划,监督岸线开发利用,督促、指导生态岸线建设;
(三)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和区域调水方案,统一调度沿江水闸的引排运行,促进阳澄湖水体合理交换,保障阳澄湖湖体生态水位;
(四)依法查处擅自圈围水域、改变堤坝功能、利用滩地等水事违法行为;
(五)指导相关政府开展集中式供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以及日常维护和巡查;
(六)制定供水水源突发性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七)负责饮用水供水水质情况监测,主要入湖河道流量、湖体水位等水文数据监测,并定期向污防和太保办共享监测数据。
第十八条市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优化生产布局,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优质高效的水产养殖;
(二)严格监管阳澄湖围网养殖规模和范围,监督实施渔业养殖行政许可,对养殖投入品定期巡查,查处保护区范围内非法捕捞和养殖行为;
(三)控制保护区内畜禽养殖总量,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四)负责保护区内种植业污染防治工作;
(五)开展阳澄湖鱼类资源调查和评估,科学控制鱼类种群。
第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管理保护区内城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保护区内船舶装载危险品的控制办法和航道清淤计划。
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对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船舶污染行为,防止船舶污染水体。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督促、指导能耗超限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产品、装备,促进保护区绿色发展。
市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医疗废物规范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查处保护区内违法经营行为。
第四章 防治水源污染
第二十条 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 除二、三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水设施及保护水源无关的一切建设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航行、停靠船舶(执行公务的除外);
(四)放养畜禽,设置渔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和捕捞等渔业活动;
(五)旅游、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除三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鱼簖,进行网围、网栏、网箱养殖;
(二)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建设项目;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和水上游乐、水上餐饮等开发项目;
(四)新建、扩建向保护区内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水污染物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
(五)增设排污口;
(六)航运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航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七)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八)排放屠宰和饲养畜禽污水、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坑埋残液残渣、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
(九)规模化畜禽养殖;
(十)扩大湖体围网养殖面积或规模;
(十一)在湖体使用冰鲜鱼(海鱼)及畜禽动物内脏投喂;
(十二)破坏饮用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湿地以及与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质的活动。
向二级保护区外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新建、扩建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应当严格执行阳澄湖地区控制性规划的规定。
在二级保护区内属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三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化工、制药、造纸、电镀(含线路板蚀刻)、洗毛、冶炼(含焦化)、炼油、化学品贮存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项目;禁止在距二级保护区一千米内增设排污口。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水体中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机械、船舶和容器。
第二十五条 禁止将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从事违反本条例的开发建设、生产经营或者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相关政府及其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阳澄湖地区控制性规划,加快建设生活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将所有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系统。未按照规定建成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建设。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内已建污染治理设施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污染防治岗位、操作规章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禁止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
(三)当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时,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防止或者消除污染,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四)不得超过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污染治理设施处理能力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的污染物产生量。
第二十八条 相邻行政区域发生环境纠纷或者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二十九条 保护区内排污者可以将污染防治设施委托第三方机构管理或者运营,但不免除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保护区内的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执行有关标准规定;实行规模以上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清塘污泥登记备案制度,由养殖主体经镇(街道)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各县级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保护区内应当加强水生态修复,恢复和管护水生植被,强化蓝藻防控和打捞,保护对水生态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动物,建设水生态工程,维护水生态平衡。
第三十二条 因污染积累导致下游水域地表水环境功能退化,或者因水污染事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落实保护区范围内的生态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以下规定处罚:
在保护区的水体中清洗装储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机械、船舶、容器等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阳澄湖地区控制性规划,在一、二级保护区内擅自新建、扩建向保护区外排放污染物的旅游度假、房地产开发和餐饮业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相关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水质目标,造成环境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其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相关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修改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水源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2026年度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我局组织对《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现已形成《条例》修改送审稿,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修改的理由
《条例》实施以来,在阳澄湖水环境保护和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面对新形势、新要求,部分条款与当前的保护实践不相符,保护措施也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保护需求。一是落实上位法的必然要求。现行《条例》于2018年批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均在2018年后经过了修订,上位法的一些新的要求和举措需要充实到《条例》中去,部分与上位法不相一致的内容也需要及时调整。二是适应体制机制变化的必要途径。近年来,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会被取消,相应的管理机构职责如何落实,需要进一步确定。同时,很多部门名称、职责在机构改革中都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需要通过修改《条例》来及时调整。三是进一步提高阳澄湖保护水平的必要举措。一方面,经过多年的治理,阳澄湖周边地区的污染源结构、生态环境压力已发生显著变化,原有管控手段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保护需求。另一方面,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阳澄湖保护区的划定和一些保护措施与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不相匹配,需要通过《条例》修改予以优化。
二、《条例》修改的依据
条例修改的主要立法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等。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进一步完善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体制机制
根据《苏州市议事协调机构优化调整方案》(苏委发〔2024〕12号),原“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委员”已撤销,相关职能纳入“苏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太湖地区保护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污防和太保委员会)。因此,《条例》中对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组织推动、督促落实职能改为由污防和太保委员会承担,其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根据立法调研时征求部门意见的反馈情况以及近年来阳澄湖保护中的管理实践,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和优化。
(二)进一步完善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区的范围
根据管理实际,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保护区范围划定规定的前提下,对相城区二级保护区北河泾段的相关范围和昆山市阳澄湖一级保护区(傀儡湖沿线)的相关范围进行了调整。
(三)进一步优化收严保护措施
随着阳澄湖保护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条例》中原有的保护措施已无法满足阳澄湖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以及水生态健康水平的提升,本次修改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比如增加恢复和管护水生植被、强化蓝藻防控和打捞等水生态修复要求等。另外,还对一些表述进行了优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