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根本法律(《民法典》)
法理基础: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业主对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这是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前提。
法律适用:该行为直接违背了《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和委托关系中受托人(业委会)应履行报告义务的基本原则。业委会作为全体业主委托的管理人,有义务向委托人(业主)报告财产管理情况。
违反地方具体法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这是其法定的主动公开义务。
第五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档案,保管好相关会计凭证。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直接罚则:该条例对此有最明确、最直接的规定。
行为定性:拒不提供原始凭证,不仅是不作为,更涉嫌违反票据保管的法定义务。
违反小区内部最高契约(《武夷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任何小区的《议事规则》中,必然包含财务公开、接受审计的条款。业委会拒不执行,是对其权力来源的根本背叛,构成内部违约。